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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05.21. 府訴一字第10409069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4月2日北市
    社老字第 1040204500361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81歲,原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補助對
      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間向財政部財稅資訊中心查調 102年度綜
      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查核發現訴願人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之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與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第2目之規定不符,原處
      分機關乃依同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以104年4月2日北市社老字第1040204500361號老人
      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通知訴願人,自104年2月起停止其健保自付額之補助。訴願人不
      服,於104年4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20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所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
      定通知書記載納稅義務人○○○○(訴願人配偶)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重新核定為百分
      之五,審認訴願人符合補助資格,乃以 104年4月2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5821200號函通
      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4年4月2日北市社老字第1040204500361號老人
      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並同意追溯自104年2月起恢復其補助。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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