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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06.02. 府訴一字第10409074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4月9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36302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經評估屬重度失能者,業於民國(下同) 104年3月3日入住○○之家(地址:臺
      北市中山區○○○路○○段○○巷○○號),於104年 3月5日委由訴願代理人○○○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本市104年度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6人
      之存款(含股票投資)超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年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
      第2 點規定關於一般戶之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375萬元(250萬元+25萬元×5=375
      萬元),乃以104年4月9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36302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
      不服,於104年4月1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23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訴願人所檢附其戶內人口存款、醫療支出單據及看護費用
      計算表等相關資料重新核算後,審認訴願人符合上開實施計畫第 2點規定之一般戶-1之
      補助資格,乃以104年5月7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6487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
      務局,自行撤銷前揭104年4月9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3630200號函,並自104年3月19日起
      核予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每月 1萬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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