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4.06.18. 府訴一字第10409081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4月1日北市社助字第1043523
6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
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
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 104年3月9日向本市內湖區公所申請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經該區公所初審後,以104年 3月26日北市湖社字第10430806800號函送
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列計人口 4人(即訴願人及其長子、次
子、長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萬499元,超過104年度補助標準2萬9,
124元,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第1小目規定不合,乃
以104年4月1日北市社助字第104352367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4年4月 7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4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經查本件據訴願書記載係訴願人之子○○○代為提起,惟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亦未
附委任書,不符前揭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本府法務局乃以 104年4月17日北市法訴
一字第 1043617351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20日內補正。該書函於104年4月20日送達
,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