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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06.17. 府訴一字第10409082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3月9日北市松社字第104
    30316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104年 3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輔
    具費用補助,申請書載明「申請輔具項目:1.項次4項目輪椅B款(敬請參考診斷證明書辦理
    ,患者有付(赴)醫院申請評估的困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3項第3款及第3條規定,爰以104年3月9日北市松社字第10430316000號
    函核定補助項目項次四輪椅-B款(輕量化量產型)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元
    整(訴願人為一般戶,補助金額為最高補助金額 4,000元之百分之五十),並載明所附診斷
    書中有關醫囑需特製輪椅乙節,尚須檢附「輔具評估報告書」 1份。倘於核銷補助申請時補
    齊文件,將依「輔具評估報告書」之評估項目核銷補助申請。訴願人不服,主張難以取得醫
    院開具「輔具評估報告書」,於104年 3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一、臨
      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
      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
      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第71條第1項第 5款及第2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
      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五、輔具費用補助。」「前項經費申請資格
      、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
      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第3款及第 6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
      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
      類輔具:一、個人行動輔具。」「輔具補助基準如下:......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
      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第二項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
      、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之輔具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規定。」第 3條規定:「本辦法之補助對象
      應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一、本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且未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該手冊未受註銷者。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
      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第5條第1項、第 2項規定:「申請人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
      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提出輔具
      需求之申請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一、申請表。......三、輔具補助基
      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
      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診斷書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第9條第1項及第 3項
      規定:「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
      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
      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第11條規定:「有關申請補助之受理、審核及費用撥
      付,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辦理。」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節略):
                        目錄
      ┌────┬─────────────────────┬────────┐
      │分類序次│        輔具分類         │    項次   │
      ├────┼─────────────────────┼────────┤
      │  一  │個人行動輔具               │一至四十二   │
      │    │【含推車、手(電)動輪椅、輪椅附加功能及配件│        │
      │    │、電動代步車、擺位系統、特製汽機車改裝、步│        │
      │    │行、移位輔具、視障用白手杖】       │        │
      └────┴─────────────────────┴────────┘
      附註:
      一﹑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一般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
        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
      四、「評估人員」之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
      │分│項│補助│最高補│最低│評估│                  │
      │ │ │  │助金額│使用│  │      補助相關規定      │
      │類│次│項目│ (元) │年限│人員│                  │
      ├─┼─┼──┼───┼──┼──┼──────────────────┤
      │個│四│輪椅│ 四 │ 三 │不須│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人│ │-B款│ , │  │評估│(一)肢障者。           │
      │行│ │(輕│ ○ │  │  │……                │
      │動│ │量化│ ○ │  │  │(六)申請量身訂製輪椅者,上述障別之│
      │輔│ │量產│ ○ │  │  │   等級須為重度以上。      │
      │具│ │型)│   │  │  │二、評估規定:申請「輪椅C款-量身訂製│
      ├─┼─┼──┼───┼──┼──┤  型輪椅」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個│五│※輪│ 九 │ 三 │ 甲 │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人│ │椅-C│ , │  │  │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行│ │款(│ ○ │  │  │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動│ │量身│ ○ │  │  │  一)              │
      │輔│ │訂製│ ○ │  │  │……                │
      │具│ │型)│   │  │  │四、其他規定:           │
      │ │ │  │   │  │  │(一)A、B、C 等三款輪椅僅能擇一申請│
      │ │ │  │   │  │  │   。              │
      │ │ │  │   │  │  │……                │
      ├─┼─┼──┼───┼──┼──┼──────────────────┤
      │個│六│※輪│ 五 │ 三 │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人│ │椅附│ , │  │  │(一)重度以上肢障者。       │
      │行│ │加功│ ○ │  │  │……                │
      │動│ │能-A│ ○ │  │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輔│ │款(│ ○ │  │  │(一)經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之復健科醫師│
      │具│ │具利│   │  │  │   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
      │ │ │於移│   │  │  │   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
      │ │ │位功│   │  │  │   編號一)。          │
      │ │ │能)│   │  │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個│七│※輪│ 二 │ 三 │ 甲 │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人│ │椅附│ , │  │  │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行│ │加功│ ○ │  │  │   )。             │
      │動│ │能-B│ ○ │  │  │……                │
      │輔│ │款(│ ○ │  │  │四、其他規定:           │
      │具│ │具仰│   │  │  │(一)各項輪椅附加功能得依評估結果,│
      │ │ │躺功│   │  │  │   搭配B款或C款輪椅同時申請,視為│
      │ │ │能)│   │  │  │   補助一項次。         │
      │ │ │  │   │  │  │……                │
      ├─┼─┼──┼───┼──┼──┤                  │
      │個│八│※輪│ 四 │ 三 │ 甲 │                  │
      │人│ │椅附│ , │  │  │                  │
      │行│ │加功│ ○ │  │  │                  │
      │動│ │能-C│ ○ │  │  │                  │
      │輔│ │款(│ ○ │  │  │                  │
      │具│ │具空│   │  │  │                  │
      │ │ │中傾│   │  │  │                  │
      │ │ │倒功│   │  │  │                  │
      │ │ │能)│   │  │  │                  │
      └─┴─┴──┴───┴──┴──┴──────────────────┘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輔具
      評估人員應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下列各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之一:
      一、甲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所提供身心障礙手冊及診斷證明書醫囑已說明,目前右側手
      腳偏癱無力,無法自行坐起、移位及站立,需特製輪椅乙台。然原處分機關堅持要「輔
      助評估報告書」,實有違背補助之美意,敬請審核診斷書內情而變通程序。
    三、查訴願人104年 3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申請書載明「申請
      輔具項目:1.項次 4項目輪椅-B款(敬請參考診斷證明書辦理,患者有付(赴)醫院申
      請評估的困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通知訴願人符合有關補助項目項次四輪椅-B款(
      輕量化量產型),惟訴願人所附診斷證明書中有關醫囑需特製輪椅乙節,其申請依身心
      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下稱補助基準表)規定尚須檢附「輔具評估報告書」 1份
      ;倘於核銷補助申請時補齊文件,將依「輔具評估報告書」之評估項目核銷訴願人的補
      助申請。有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申請書、訴願人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
      明書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所提供身心障礙手冊及診斷證明書醫囑已說明需特製輪椅,然原處分機關
      堅持要「輔助評估報告書」,實有違背補助之美意云云。按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應檢附申
      請表及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提出申請。申請項次四輪椅-B款(輕量化量產型)不需評估;至申請項次五輪椅 C款(
      量身訂製型)、項次六輪椅附加功能-A款(具利於移位功能)、項次七輪椅附加功能-B
      款(具仰躺功能)、項次八輪椅附加功能-C款(具空中傾倒功能)均需檢附甲類輔具評
      估人員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此觀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條、第5條、補
      助基準表項次四至八及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自明。經查
      本件訴願人僅提供診斷證明書,惟未另檢附相關輔具評估報告書,自不符合上開補助基
      準表項次五至八之輪椅C款(量身訂製型)及輪椅附加功能A、B、C款部分之相關規定。
      原處分機關核定補助項次四輪椅-B款(輕量化量產型)最高補助金額為 2,000元(訴願
      人為一般戶,補助金額為最高補助金額 4,000元之百分之五十),並載明所附診斷書中
      有關醫囑需特製輪椅乙節,尚須檢附「輔具評估報告書」 1份;倘於核銷補助申請時補
      齊文件,將依「輔具評估報告書」之評估項目核銷補助申請,並無違誤。另原處分書說
      明四亦已告知至桃園市龜山區○○醫院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小型復康巴士服務相關資
      訊,供訴願人利用,並無訴願人所述申請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困難。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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