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4.07.08. 府訴一字第10409089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3月31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4716
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入住於○○養護所,原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符合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一般戶-1重
度失能長者之補助標準,並發給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每月新臺幣(下同) 1萬元在案。
嗣經原處分機關辦理年度受補助資格總清查,查得訴願人全戶家庭總收入應列計人口 6
人【即訴願人及其配偶、四女、孫(○○○)、孫媳、曾孫(○○○)】,全家人口之
存款(含股票投資)已超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年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
第 2點規定關於一般戶重度失能長者之補助標準375萬元(250萬元+25萬元×5=375萬
元),乃以民國(下同)104年 3月31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4716500號函通知訴願人之代
理人○○○,自104年4月1日起停發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該函於104年4月2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04年4月22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5月15日補具訴願書,5月19
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檢附訴願人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孫(○○○)之身心
障礙手冊、○○銀行金錢信託契約書、○○銀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個人信託(金錢)資
金異動明細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及衛生
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戶政資料,審認訴願人存款係優惠存款及訴
願人全戶家庭總收入應列計人口 8人【即訴願人及其配偶、四女、孫(○○○)、孫媳
、曾孫(○○○、○○○)、孫(○○○)】,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1萬4,269元,全家
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為48萬5,519元,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辦理老人收
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第 2點規定關於一般戶-1之補助標準2萬9,588元及425萬元(250萬
元+25萬元×7=425萬元),乃以104年6月5日北市社老字第 10438213200號函通知訴願
代理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揭 104年3月31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4716500號
函,並核定自104年4月1日起續核發訴願人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每月1萬元。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