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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02.16. 府訴一字第10509013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 104年12月
    21日北市社老字第 10449500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案外人○○○(即訴願代理人,下稱○君)於民國(下同) 104年12月17日以本市老人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對象年齡將自105年1月 1日起調整為年滿70歲以上,惟
      法規未於 1年前公布,違反權利保護原則,另原住民補助年齡並未調整,且政策未經議
      會通過等節,以電話向本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局長室陳情。經社會局以 104年12月
      21日北市社老字第 10449500500號函復○君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反映本市老人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一案......說明:......三、有鑒於本市老年人口增加快速
      ,本市老人人口數預估今(104)年將突破40萬人......104年補助金額已逾17億餘元,
      已排擠到其他社會福利之規劃,為使有限資源作合理分配 ......自105年度1月1日起調
      整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對象為年滿70歲以上老人(含55歲以上原住民)......惟基於信
      賴原則考量,維持現有65歲以上且符合各項條件長者之補助......四、......且根據調
      查,原住民的平均餘命仍落後全國平均餘命,身體機能及經濟條件普遍較差,故補助年
      齡暫無調整規劃。五、......『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
      ..屬自治規則......本辦法之修正依法無須經市議會審議通過,經本府市政會議審議決
      議後即可公告施行 ......。」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4年12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社會局檢卷答辯。
    三、查社會局104年12月21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9500500號函,僅係該局就○君陳情事項所為
      之答復,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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