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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5.13. 府訴一字第10509066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5年2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
105317178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被照顧者○○○之女兒,前以○○○失能程度達重度以上為由,於民國(下同
) 104年12月2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下稱系爭津貼),原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資料尚不完整,嗣經萬華老人服務中心於105年1月29日檢送評估量表
,始審認本件受照顧者及訴願人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及臺北市中低
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之規定,乃以 105年2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 10531717800
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定自105年1月起發給特別照顧津貼,每月新臺幣(下同) 5,000元
。訴願人不服,主張系爭津貼應自 104年11月起發放,於105年2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係於 104年12月25日親自檢附資料提出申請,
且該資料已完整,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所定之補助資格,乃以 105
年 3月9日北市社老字第10532626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
揭 105年2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531717800號函及核定追溯自104年12月起發給訴願人系
爭津貼每月 5,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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