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5.07.13. 府訴一字第10509097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4月13日北市
    社老字第 1050209500192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67歲,原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補助對
      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間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 103年度綜
      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查核發現申報訴願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 103年度綜
      合所得稅經核定之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與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
      法第 3條第2款第2目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依同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以 105年4月1
      3日北市社老字第1050209500192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通知訴願人,自105年2月
      起停止其健保自付額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05年5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所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
      定通知書記載,訴願人自為納稅義務人,經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五,審認訴
      願人符合補助資格,乃以105年5月17日北市社老字第 10537333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
      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5年4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050209500192號老人健保自付額
      補助核定書,並同意追溯自105年2月起恢復補助。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傅玲靜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