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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8.10. 府訴一字第10509110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 5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10537
8372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 105年5月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8人所有不動產價值,超過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不動產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
) 650萬元,復經原處分機關派員至其居所地(即申請表所載居住地址:本市萬華區○
○街○○巷○○號)2 次訪視,查得該址無訴願人合理之居住空間,審認訴願人未實際
居住本市,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3目規定不合
,乃以105年 5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105378372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5年6
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6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萬華社會福利中心社工師訪視確實
暫居於前述居所地,且其全戶列計人口8人所有不動產價值,低於105年度中低收入戶補
助標準 876萬元,乃以105年7月6日北市社助字第10540020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
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5年5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10537837200號函並重為處分,核定
自105年2月起至12月止暫核列訴願人為本市中低收入戶,按月發給訴願人中低收入戶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872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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