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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12.29. 府訴一字第10509197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5年10月19日北
    市社老字第 1050901200002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
      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 77條第1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
      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年滿68歲,原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補助對
      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查核發現其最近1年內【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8月
      31日止】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未滿 183天,不符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
      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第1目補助對象之規定,乃以105年10月19日北市社老字第10509012
      00002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通知訴願人,自105年 9月起停止訴願人健保自付額
      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 105年10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書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不符前揭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本府法務局
      乃以 105年11月1日北市法訴一字第105366252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
      正。該函於105年11月7日送達,有該址大廈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員蓋章之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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