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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2.23. 府訴一字第10600035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照顧中心(養護型)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1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704
5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係經原處分機關許可於本市南港區○○街○○巷○○、○○號 2樓設立之小型老
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並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民國(下同)103年1
月13日北市社老(立)字第 1031103號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原處分機關
前分別以104年1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600號、第10445646700號公告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下稱評鑑實施計畫)及105年度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之項目、指標等(下稱評鑑指標)。另訴願人亦參加原處分機
關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於105年4月29日辦理之評鑑程序說明會,並接獲
該協會檢送之說明會會議紀錄等。
二、嗣訴願人於 105年7月4日接受原處分機關評鑑,經評鑑委員實地評鑑結果,訴願人在評
鑑指標「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C2.安全維護」之一級指標「C2.4訂定符合機構特性及
需要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並落實演練」(下稱評鑑一級指標C2.4)部分,
未達A等級。原處分機關依評鑑實施計畫第玖點及臺北市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
構評鑑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下稱評鑑計分評等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以105年9月29
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3883102號函通知訴願人,105年度評鑑結果列為乙等,並檢附應改
善建議事項,請訴願人於文到 1個月內將改善情形函報。訴願人對評鑑結果不服,提出
申復。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於 105年10月29日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審認訴願人
對於風災之應變計畫未有因應措施規劃,乃決議人評鑑一級指標 C2.4部分仍維持B級分
,並以105年11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7045700號函通知訴願人,申復評鑑結果仍為乙
等,維持原評鑑等第。該函於105年11月29日送達,訴願人仍不服,於105年12月15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第6款規定:「下列事項,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
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第37條第2項、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
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
質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巿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執行。」第 3條規定:「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對象,以於臺北市經依
法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為限。」第 4條規定:「社會局應每年辦
理一次機構評鑑,每一機構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前項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
機構或學校辦理。」第 5條規定:「社會局或依前條第二項受委託辦理評鑑者,為辦理
前條之評鑑,應成立評鑑小組,其成員三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一、社會局及其他
相關機關代表。二、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及團體代表。三、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
專家代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之二分之一。」第 7條規定
:「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四、權益保障。五、改進創新。六、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
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前項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及各等第
得分範圍,由社會局於評鑑實施前六個月公告。」第9條第1項規定:「評鑑結果分為以
下等第,並由社會局公告之: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
」
臺北市政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四、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
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一)老人福利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1月 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600號令:「......『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第肆點規定:「實施
期程:自105年1月至12月。」第伍點規定:「評鑑對象:......二、私立小型機構....
..」第陸點規定:「評鑑資料檢視範圍:......二、私立小型機構:102年 7月起至105
年 6月止。」第柒點規定:「評鑑項目及內容:一、評鑑項目,分為六項: ...... (
三)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分為環境設施、安全維護、衛生防護三部分。......二
、各評鑑項目所列考評指標,依是否屬法定設立標準或涉及院(住)民之生命、身體及
健康等權益之保障、達成之難易程度,分為一級必要項目、二級加強項目及一般項目等
3 類。」第捌點規定:「評鑑作業期程:一、舉辦評鑑指標教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
......二、進行實地考評,......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委員會,確定評鑑結果及
提供相關建議。四、受理申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
六、公告評鑑結果......。」第玖點規定:「評鑑方式:一、成立評鑑小組。二、考評
程序:(一)書面考評:受評機構依評鑑指標填報實際情形、自行評定分數及檢具相關
附件送社會局。(二)實地考評:評鑑小組前往受評機構訪視查閱相關資料、訪談相關
人員,據以進行評鑑指標之評分。三、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一)依受評鑑機構
考評分數,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各等級得分範圍如下: 1.優等:評鑑
總分為90分以上。2.甲等:評鑑總分為80分以上未達90分。3.乙等:評鑑總分為70分以
上未達80分。......」第拾點規定:「申復機制:一、申復期程及方式:受評機構如對
評鑑過程及評鑑結果有疑義之情事,應於社會局通知評鑑結果後14日內填具申復表及檢
具相關資料送至社會局,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一次為限。......二、辦理申
復會議:社會局統一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同一指標項目至少需 3位評鑑小組委員共
同評定申復結果。」
104年1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700號公告:「主旨:公告105年度臺北市老人福利
機構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各等第得分範圍及獎勵金基準(私立小型機構適用
)。依據: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9條第5項。公告事項:
一、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附件1)。二、等第得分範圍(附件2)。......附
件1 105 年度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福利機構評鑑指標(私立小型機構:評鑑內容
為102年7月起至105年6月止執行情形)(節錄)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計26項) (占評分總分25%)
┌──┬──┬────┬───────┬───────────┬──────┬───┐
│級別│項次│指標內容│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
├──┴──┴────┴───────┴───────────┴──────┴───┤
│C2 安全維護(4 項) │
├──┬──┬────┬───────┬───────────┬──────┬───┤
│一級│C2.4│訂定符合│1.對於火災、風│審閱書面資料 │E.完全不符合│有關基│
│必要│消 │機構特性│ 災、水災、地│現場實務觀察評估 │ 。 │準說明│
│項目│ │及需要之│ 震等緊急災害│1.基準第1項、第2項及第│D.符合第 1項│第 4項│
│ │ │緊急災害│ ,訂有符合機│ 3 項,如C2.2項目防火│ 。 │,以指│
│ │ │應變計畫│ 構與災害特性│ 管理制度執行情形評核│C.符合第 1,2│標公告│
│ │ │及作業程│ 之緊急災害應│ 為合格且消防防護計畫│ 項。 │日後之│
│ │ │序,並落│ 變計畫與作業│ 內容已將風災等其他災│B.符合第1,2,│資料為│
│ │ │實演練。│ 程序。 │ 害之應變、通報聯絡、│ 3 項。 │主。 │
│ │ │ │2.完備之緊急聯│ 避難引導或其他防災應│A.完全符合。│ │
│ │ │ │ 絡網及災害應│ 變上之必要事項納入者│ │ │
│ │ │ │ 變啟動機制,│ ,則視同符合。 │ │ │
│ │ │ │ 及具有適當的│2.基準第4 項,現場查閱│ │ │
│ │ │ │ 人力調度及緊│ 機構每年實施緊急災害│ │ │
│ │ │ │ 急召回機制。│ 應變演練情形與紀錄 (│ │ │
│ │ │ │3.機構避難平面│ 照片) ,可比照火災之│ │ │
│ │ │ │ 圖示應明顯適│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辦理│ │ │
│ │ │ │ 當,明確訂定│ 相關編組與訓練課程。│ │ │
│ │ │ │ 各樓層住民疏│ │ │ │
│ │ │ │ 散運送之順序│ │ │ │
│ │ │ │ 與策略。 │ │ │ │
│ │ │ │4.應每年實施緊│ │ │ │
│ │ │ │ 急災害應變演│ │ │ │
│ │ │ │ 練 2次,包括│ │ │ │
│ │ │ │ 複合型緊急災│ │ │ │
│ │ │ │ 害應變演練 1│ │ │ │
│ │ │ │ 次及夜間演練│ │ │ │
│ │ │ │ 1 次,並有演│ │ │ │
│ │ │ │ 練之過程、檢│ │ │ │
│ │ │ │ 討改善方案、│ │ │ │
│ │ │ │ 紀錄(含照片)│ │ │ │
│ │ │ │ 。 │ │ │ │
└──┴──┴────┴───────┴───────────┴──────┴───┘
附件 2
臺北市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私立小型機構適用
)規定:「......二、評等原則(一)一級必要項目:共計 11項,其中 C.環境設施及
安全維護C2.安全維護中一級指標 2項(C2.1、C2.2),任一項目未達到『A』者......
不得列為優等及甲等......」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由於風災應變計畫及流程分屬兩個電子檔案,訴願人評鑑當日誤將
機構風災應變計畫措施資料,置放於評鑑指標A.10意外事件處理流程資料夾內,致評鑑
指標C2.4資料夾內僅有風災處理流程資料,並非無風災應變計畫與措施。訴願人代表人
於評鑑當日已向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回報,確實備有相關資料並執行。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本市立案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於105年7月4日接受原處分機關105年度老
人安養護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經評鑑委員實地評鑑結果,訴願人在評鑑項目 C、環境
設施及安全維護部分之一級指標,「C2.4訂定符合機構特性及需要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
及作業程序,並落實演練」,未達 A等級,原處分機關乃評列訴願人為乙等。訴願人不
服,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於 105年10月29日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經該審查會以訴
願人於評鑑當日未提供資料,不予採納,乃決議仍維持原評鑑等第。有原處分機關 105
年 7月4日105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環安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大項一、二級指標查核表、
臺北市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意見表,及 105年10月29日臺北市私立小
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申復事項審查會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
四、至訴願人主張有關評鑑一級指標C2.4,訴願人確已具備相關資料,僅因誤放資料夾非未
提供云云。查本件:
(一)原處分機關為辦理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業依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
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5條規定,遴聘相關機關代表、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團體代表
、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代表等59名評鑑委員,並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
專業協會(下稱長照協會)於105年5月19日辦理評鑑委員共識營,向各評鑑委員說明
評鑑指標、實地評鑑流程、評核方式等,以維護評鑑品質及評分一致性。故對本件涉
及專業之評鑑標準,於未違反相關程序要求及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之情況,應尊重
評鑑委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之認知所為之判斷決定。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遴聘5名評鑑委員組成評鑑小組,於105年7月4日至訴願人處所進行實
地評鑑。評鑑結果,在 C項目一級指標「C2.4訂定符合機構特性及需要之緊急災害應
變計畫及作業程序,並落實演練」部分,訴願人未能於受評鑑當日提供相關資料,經
評鑑為「對於風災之應變計畫未有因應措施」,未達 A等級,原處分機關乃評列訴願
人為乙等。訴願人不服,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於 105年10月29日召開申復事項審
查會,由相關評鑑委員共同討論及審查。經該審查會以訴願人於評鑑當日未提供資料
,不予採納,乃決議仍維持原評鑑等第,並無違誤。
(三)雖訴願人主張其將機構風災應變計畫措施資料誤放其他資料夾,並非無風災應變計畫
與措施等語。查原處分機關前委託長照協會於105年4月29日辦理評鑑程序及指標說明
會,邀集各受評機構參加,訴願人亦派員與會。該次會議已說明評鑑行政作業期程(
包括機構評鑑自評表、實地評鑑資料檢視時間等),並對評鑑項目 C、環境設施及安
全維護部分之評鑑指標內容,逐一詳加說明。且會議中所發放之「評鑑程序及指標說
明會手冊」,已記載「評鑑行政作業說明」,其中貳之四明定,所有資料依評鑑當天
現場檢視為主,不接受事後補件,有卷附本市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
暨輔導機構評鑑程序及指標說明會簽到單及手冊影本可稽。會後長照協會並以105年5
月13日(105)長期周字第191號函,檢送會議紀錄予出席之受評機構(包括訴願人)
。且依上開「評鑑行政作業說明」壹之二(四)實地評鑑流程部分所載,評鑑委員進
行實地查核及書面資料查閱時,對於受評機構相關資料有所疑問,可請受評單位立即
解說,必要時得訪談相關人員;另於綜合座談時,由評鑑委員與受評機構進行意見交
換;亦可即時請受評機構補充相關資料,使委員確認評鑑結果;機構亦可對評鑑項目
有爭議之處提出說明。是訴願人如有疑義,得當場主動洽詢評鑑委員,尚難於事後以
資料誤放資料夾為由置辯。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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