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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3.16. 府訴一字第10600046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訴願人因以工代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2月26日北市湖社字第10534136800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以其為低收入戶,於民國(下同)105 年10月21日填具臺北市士林區輔導市民以
      工代賑臨時工作申請表,向臺北市士林區公所(下稱士林區公所)申請 106年度代賑工
      登記,經士林區公所移請訴願人戶籍所在地原處分機關審核。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
      戶應列計人口 6人(訴願人及其父母、長女、次女、長子),全戶不動產總價值,超過
      臺北市106年度以工代賑臨時工總登記全戶不動產標準新臺幣(下同)876萬元,乃以10
      5年12月26日北市湖社字第105341368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申請。該函於 105年12月28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核,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6人,全戶不動產總價值為798萬
      2,360元,符合臺北市106年度以工代賑臨時工總登記全戶不動產標準。原處分機關乃以
      106年 1月23日北市湖社字第10630257300號函送本府社會局(以下稱社會局)備查,並
      經社會局備查在案。原處分機關嗣以 106年1月25日北市湖社字第10630299100號函通知
      訴願人,重新審核結果為符合資格,並撤銷上開105年12月26日北市湖社字第105341368
      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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