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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3.17. 府訴一字第10600043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中心(養護型)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1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704
    5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係經原處分機關許可於本市中山區○○路○○段○○號○○樓設立之小型老人福
      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並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民國(下同)103年10月2
      日北市社老(立)字第 1030405號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原處分機關前分
      別以104年1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600號、第10445646700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下稱評鑑實施計畫)及105年度臺北
      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之項目、指標等(下稱評鑑指標)。
    二、嗣訴願人於105年8月12日接受原處分機關評鑑,經評鑑委員實地評鑑結果,其中訴願人
      在評鑑指標「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C2.安全維護」之一級指標「 C2.3 疏散避難逃生
      系統設置情形」(下稱評鑑一級指標 C2.3)部分,為B等級;「C3.4護理站設施設備設
      置情形」部分,為E等級;另有其他二級指標C1.3、C1.13等計7項,未達A等級。原處分
      機關依評鑑實施計畫第玖點及臺北市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計分方式及
      評等原則第 2點第1款規定,以105年9月29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3883103號函通知訴願人
      , 105年度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並檢附應改善建議事項,通知訴願人於文到 1個月內將
      改善情形函報。訴願人對評鑑結果不服,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於 105年
      10月29日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審認其中評鑑一級指標C2.3部分,訴願人在發生火災
      緊急狀況時,無法確保大門之磁控鎖被開啟,乃決議維持 B等級;C3.4部分,亦決議維
      持 E等級;另二級指標C1.3及C1.13等項目,則調升等級。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11月25
      日北市社老字第 10547045700號函通知訴願人,申復評鑑結果為乙等(改列等第)。該
      函於105年11月29日送達,訴願人對評鑑一級指標C2.3部分仍不服,於105年12月23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106年1月5日、1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第6款規定:「下列事項,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
      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第37條第2項、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
      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
      質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臺北
      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巿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社會局(以下
      簡稱社會局)執行。」第 3條規定:「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對象,以於臺北市經依法許
      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為限。」第 4條規定:「社會局應每年辦理一
      次機構評鑑,每一機構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前項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
      或學校辦理。」第 5條規定:「社會局或依前條第二項受委託辦理評鑑者,為辦理前條
      之評鑑,應成立評鑑小組,其成員三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一、社會局及其他相關
      機關代表。二、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及團體代表。三、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
      代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之二分之一。」第 7條規定:「
      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三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四、權益保障。五、改進創新。六、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法規
      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前項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及各等第得分
      範圍,由社會局於評鑑實施前六個月公告。」第8條第1項規定:「機構評鑑程序如下:
      一 書面考評:由受評鑑機構依據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並自行評定分數後
      ,檢具有關附件送評鑑小組考評。二 實地考評:由評鑑小組依據評鑑項目,前往受評
      鑑機構訪視查閱有關資料、訪談業務有關人員,辦理考評。」第9條第1項規定:「評鑑
      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並由社會局公告之: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
      五、丁等。」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第肆點規定:「實施
      期程:自 105年 1月至12月。」第伍點規定:「評鑑對象:......二、私立小型機構..
      ....」第柒點規定:「評鑑項目及內容:一、評鑑項目,分為六項:......(三)環境
      設施與安全維護......分為環境設施、安全維護、衛生防護三部分。......二、各評鑑
      項目所列考評指標,依是否屬法定設立標準或涉及院(住)民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權
      益之保障、達成之難易程度,分為一級必要項目、二級加強項目及一般項目等 3類。」
      第捌點規定:「評鑑作業期程:一、舉辦評鑑指標教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及評鑑委
      員共識營。二、進行實地考評,......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委員會,確定評鑑結
      果及提供相關建議。四、受理申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
      議,六、公告評鑑結果......。」第玖點規定:「評鑑方式:一、成立評鑑小組。二、
      考評程序:(一)書面考評:受評機構依評鑑指標填報實際情形、自行評定分數及檢具
      相關附件送社會局。(二)實地考評:評鑑小組前往受評機構訪視查閱相關資料、訪談
      相關人員,據以進行評鑑指標之評分。三、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一)依受評鑑
      機構考評分數,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各等級得分範圍如下:1.優等:評
      鑑總分為90分以上。2.甲等:評鑑總分為80分以上未達90分。3.乙等:評鑑總分為70分
      以上未達80分。......」第拾點規定:「申復機制:一、申復期程及方式:受評機構如
      對評鑑過程及評鑑結果有疑義之情事,應於社會局通知評鑑結果後14日內填具申復表及
      檢具相關資料送至社會局,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一次為限。......二、辦理
      申復會議:社會局統一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同一指標項目至少需 3位評鑑小組委員
      共同評定申復結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1月 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600號令:「......『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104年1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700號公告:「主旨:公告105年度臺北市老人福利
      機構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各等第得分範圍及獎勵金基準(私立小型機構適用
      )。依據: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9條第5項。公告事項:
      一、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附件1)。二、等第得分範圍(附件2)。......
      附件 1
      105年度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福利機構評鑑指標(私立小型機構:評鑑內容為102
      年7月起至105年6月止執行情形)(節錄)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計26項)(占評分總分25%)
      ┌──┬──┬────┬─────┬──────────┬─────┬───┐
      │級別│項次│指標內容│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
      ├──┴──┴────┴─────┴──────────┴─────┴───┤
      │C2 安全維護(4項)                            │
      ├──┬──┬────┬─────┬──────────┬─────┬───┤
      │一級│C2.3│疏散避難│1.設置無障│現場實務      │E.完全不符│有關基│
      │必要│消 │逃生系統│ 礙設施之│觀察評估      │合。   │準說明│
      │項目│  │設置情形│ 逃生路徑│1.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D.符合第 1│第 2項│
      │  │  │    │ ,及應能│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項。   │逃生路│
      │  │  │    │ 連動火警│ 設置常開式防火門者│C.符合第1,│徑部分│
      │  │  │    │ 探測器自│ ,應能連動火警探測│,2項。  │,如為│
      │  │  │    │ 動釋放關│ 器。       │B.符合第1,│100 年│
      │  │  │    │ 閉,且不│……        │2,3 項。 │7月1日│
      │  │  │    │ 需鑰匙可│          │A.完全符合│以前不│
      │  │  │    │ 雙向開啟│          │。    │得建造│
      │  │  │    │ 之防火門│          │     │執照之│
      │  │  │    │ 。   │          │     │建築物│
      │  │  │    │……   │          │     │,如C2│
      │  │  │    │     │          │     │-1建築│
      │  │  │    │     │          │     │物公共│
      │  │  │    │     │          │     │安全檢│
      │  │  │    │     │          │     │查簽證│
      │  │  │    │     │          │     │申報情│
      │  │  │    │     │          │     │形部分│
      │  │  │    │     │          │     │評核為│
      │  │  │    │     │          │     │合格者│
      │  │  │    │     │          │     │,則視│
      │  │  │    │     │          │     │同符合│
      │  │  │    │     │          │     │,惟仍│
      │  │  │    │     │          │     │應列為│
      │  │  │    │     │          │     │建議改│
      │  │  │    │     │          │     │善事項│
      │  │  │    │     │          │     │。  │
      └──┴──┴────┴─────┴──────────┴─────┴───┘
      附件2
      臺北市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私立小型機構適用
      )規定:「......二、評等原則(一)一級必要項目:共計11項,其中C.環境設施及安
      全維護 C2.安全維護中......C2.3 未達到「B」者,不得列為優等及甲等......」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於大門設置磁控鎖,以磁卡或按鈕開啟大門,按鈕設在大門旁、護理站、辦公
       室等處。火災時如遇停電(關總電源後),磁控鎖斷電,大門會自動開啟、若未停電
       (未關總電源),則可按大門旁等數處按鈕開門,故發生緊急狀況,可確保大門被開
       啟。
    (二)訴願人另設有消防自衛編組與緊急廣播系統,以因應危急時之人力即時支援措施,但
       評鑑申復結果卻無視訴願人之努力。
    三、查訴願人為本市立案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於105年8月12日接受原處分機關 105年度
      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原處分機關依評鑑委員實地評鑑結果,評列訴願人為丙
      等,其中在評鑑一級指標C2.3部分,訴願人為 B等級。訴願人不服評鑑結果,提出申復
      ,經原處分機關於 105年10月29日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經該審查會決議,訴願人在二
      級指標 C1.3及C1.13部分提升等級,惟其中在評鑑一級指標C2.3部分,訴願人在發生火
      災緊急狀況時,無法確保大門之磁控鎖被開啟,乃決議仍維持 B等級。原處分機關依申
      復評鑑結果,改列訴願人為乙等評鑑等第。有原處分機關 105年8月12日臺北市105年度
      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意見表、 105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環安境設施及安全維
      護大項一、二級指標查核表,及105年10月29日臺北市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
      評鑑申復事項審查會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大門磁控鎖在火災停電時,大門會自動開啟、若未停電,可按大門旁等處
      按鈕開門,故發生緊急狀況,可確保大門被開啟,及訴願人另設有消防自衛編組與緊急
      廣播系統,以因應危急時之人力即時支援措施等語。查本件:
    (一)原處分機關為辦理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業依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
       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5條規定,遴聘相關機關代表、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及團體代表
       、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代表等59名評鑑委員,並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
       專業協會於105年5月19日辦理評鑑委員共識營,向各評鑑委員說明評鑑指標、實地評
       鑑流程、評核方式等,以維護評鑑品質及評分一致性。故對本件涉及專業之評鑑標準
       ,於未違反相關程序要求及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之情況,應尊重評鑑委員本於專業
       及對事實認知所為之判斷決定。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遴聘 5名評鑑委員組成評鑑小組,於105年8月12日至訴願人處所進行
       實地評鑑。原處分機關依評鑑結果,評列訴願人為丙等,其中在評鑑一級指標 C2.3
       部分,訴願人為 B等級,評鑑委員之建議為:磁控門禁管制須與消防感知器連動,於
       火警發報時須能將門扣釋放。訴願人不服評鑑結果,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10月29日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由相關評鑑委員共同討論及審查。經該審查會決議
       訴願人在二級指標 C1.3及C1.13部分提升等級,惟評鑑一級指標C2.3部分,訴願人在
       發生火災緊急狀況時,無法確保大門之磁控鎖被開啟,乃決議仍維持 B等級。原處分
       機關依申復評鑑結果,改列訴願人為乙等評鑑等第,並無違誤。
    (三)雖訴願人主張其設有消防自衛編組與緊急廣播系統,以因應危急時之人力即時支援措
       施等語。惟查評鑑一級指標C2.3部分之基準說明記載略以:「1.設置無障礙設施之逃
       生路徑,及應能連動火警探測器自動釋放關閉,且不需鑰匙可雙向開啟之防火門....
       ..。」是本項評鑑項目係檢視無障礙設施之逃生路徑,與有無消防自衛編組、緊急廣
       播系統之措施無涉,況訴願人收容之對象多為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服務之
       長者,如發生災害,須確保逃生路徑不受阻礙,倘災害發生時,大門尚需人力按鈕開
       啟或按鈕故障無法開啟,均有延誤逃生致災之虞。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
       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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