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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6.07. 府訴一字第10600088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3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2735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3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
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萬華區公所初
審後,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依據最近1年度(104年度)財稅資料審查結
果,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4人(即訴願人及其長子、次子、三子),全戶平均每
人每月收入及平均每人動產(含存款及投資),超過本市 106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每人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萬5,544元、2萬2,207元及動產平均每人15萬元之補助
標準,與社會救助法第 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規定不合,乃以106年3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
106327355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 106年4月1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
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並派員進行訪視評估後,審認訴願人長子、次子及三子以不
列入訴願人全戶應計算人口為宜,乃以106年5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59242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6年3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2735500號函並重
為處分,核定自 106年1月起至10月止核列訴願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1類,按月發給生活
扶助費2萬1,009元(含低收入戶生活補助1萬3,546元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7,463元
),惟基於福利擇優不重複領取原則,應扣除訴願人 106年1月至5月原已按月領取之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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