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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7.06. 府訴一字第10600105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3月20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41
    286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17日向本市萬華區公所申請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經該區公所初審後,以106年3月13日北市萬社字第 10630419700號函送
      原處分機關複核。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3人(訴願人及其父親、母親
      )之動產超過106年度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250萬元(200萬元+25萬元×2=250 萬
      元),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第2小目規定不合,乃
      以106年3月20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41286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 106年3月
      2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3月3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14日補正訴願程式,4月
      21日及5月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106年4月21日檢附其父親之存款證明,重新審核
      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爰以106年5月11日北市社助字第 10636207400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6年3月20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4128600號函,並
      自106年2月起至12月止按月核發訴願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4,872元。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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