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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11.24. 府訴一字第10600191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7月19
日北市社障字第 10640189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輕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0日入住新北市○○之家(地址:新北
市新店區○○路○○號,下稱○○之家),於 106年5月4日經由代理人○○○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5條第2款補助75%規定,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行為時第2點第1款規定,乃依 106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金額一覽表(護理之家)(適用對象為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以上或......),以 106年6月30日北市社障字第10639597400號函核定自106年5月4日起至9
月30日(訴願人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日)止,按月核發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新臺幣
(下同)1萬888元(106年5月則自受理申請日起按日計算補助1萬162元),並副知○○之家
。其間,訴願人於106年6月24日自○○之家退住,○○之家則於 106年7月7日向原處分機關
通報訴願人退住情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自106年6月25日起未實際入住機構接受服務,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9條第4項、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
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行為時第5點第2款規定,以106年7月19日北市社
障字第106401897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 106年6月25日(退住翌日)起停發訴願人身心障礙
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副知○○之家。訴願人不服,於106年8月 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8月8日補正訴願程式,8月18日、9月6日補正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 ......。」第7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
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
制:......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
、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符合下列
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二、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
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四、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五、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
助。」第4條第3款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
三、護理之家。」第5條第2款規定:「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二、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二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第 7條規定
:「申請本項辦法之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
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
位提出:一、申請表。二、國民身分證正本;......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
件。委託他人辦理前項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 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
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
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第 9條第1項、第4
項規定:「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日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
應載明理由。」「因情事變更致補助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日之次日停發補助費。
」第15條規定:「本辦法補助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行為時第2點第1
款規定:「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一)除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資格外,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接受服務..
....。」行為時第3點第1款規定:「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一)申請人應為本人,本
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機構相關人員不得擔任代理人)於本人入住機構後,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1.申請表。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者另須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相關證明文件。4.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契約書。..
....6.於護理之家......接受服務者,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有插管(含氣切管
、鼻胃管、導尿管)情形之一。......8.於外縣市機構接受服務者,除新成立未滿一年
者外,應檢附經該縣(市)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行
為時第 4點規定:「補助計算及撥付方式:(一)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
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二)以日為單位,依受補
助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領補助除以三十日計算。......(五)提供
服務之機構依受補助人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請領補助,於次月五日前檢具請領公文、名
冊及收據(應由受補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各一份,配合按月掣據向本局請款..
....。」行為時第5點第2款規定:「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停發補助,已撥付之當月補助,以當月日數扣除受補助人當月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
月應領補助除以三十日之金額追繳之:......(二)......未實際入住機構。」
106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金額一覽表(護理之家)
適用對象: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以上父母一方年逾65歲以上
、家庭中有兩名以上身心障礙者(節錄)
┌──────┬───────────┬───────────┐
│ 扶助類別 │ 補助額度類別 │ 75% │
├──────┼─────┬─────┼───────────┤
│住宿式照顧 │輕度 │補助 │10,888 │
└──────┴─────┴─────┴───────────┘
臺北市政府101年8月6日府社障字第101405495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部分業務委任事項。......公告事項:為應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於 96年7月11日修訂實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
....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機關名義行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患有癲癇症,另於106年2月間因頭部硬腦膜下出血開
刀,導致左側手腳癱瘓、行動不便,於入住○○之家期間,於106年6月13日遭受同住具
攻擊性之精神病患攻擊頭部及左側身體,導致病情更加嚴重,緊急送醫治療。訴願人嗣
後並向警察局備案。○○之家得知後,以訴願人不適合居住該機構為由,惡意逼迫訴願
人提早返家。訴願人尚有後續之醫療費用、復健費用、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用等需支
出,原處分機關停發補助,增加訴願人生活之困難。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 106年1月20日入住○○之家,於106年5月4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自106年5月4日起至9月30日(訴願人身心障礙
證明到期日)止,按月核發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1萬888元,106年5月則自受
理申請日起按日計算補助1萬162元。嗣訴願人於106年6月24日退住○○之家。有○○之
家106年7月7日新再護字第106070701號函、106年6月24日○○之家老人托顧養護委任終
止書、106年8月21日列印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審核結果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
處分機關核定自106年6月25日起停發訴願人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處分,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遭同住○○之家之精神病患攻擊,病情加重,復遭○○之家惡意逼迫提
早返家,原處分機關停發補助,增加其生活困難等語。按身心障礙者於各級政府主管機
關最近 1年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接受服務,於本人入住機構後,得檢具文件,申請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所稱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於護理之家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經審核通過後
追溯自受理申請日或實際接受服務日發給;受補助人有未實際入住機構之情形者,自事
實發生之次日起停發補助;為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條、
第4條第3款、第9條第4項,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補助作業要點行為時第2點第1款、第3點第1款、第4點第1款、第5點第2款所明定。查訴
願人入住○○之家期間,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自106年5月4日起至9月30日止予以身心障
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惟訴願人於106年6月24日自○○之家退住,其自106年6月25
日起未實際入住機構接受服務,原處分機關乃自106年6月25日起停發訴願人身心障礙者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無違誤。雖訴願人稱係遭○○之家惡意逼迫退住等語。惟訴願
人既已未實際入住機構,即無相關接受照顧服務之費用支出,自不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4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行為時第2點第1款所稱補助入住機構接受服務費用,減輕身心障
礙者及其家屬經濟負擔之本旨。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
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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