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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3.02. 府訴一字第10709059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訴願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1月15日北市中社字第10632655300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女○○○【民國(下同)102年○○月○○日生】、長子○○(1
04年○○月○○日生)等 4人,原均設籍本市中山區,前經原處分機關分別核定,自102年5
月起及104年5月起每月發給其等長女、長子各新臺幣(下同)2,500 元之臺北市育兒津貼。
嗣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配偶於106年10月6日將戶籍遷至臺東縣長濱鄉,與臺北市育兒津貼
發給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乃依同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以106年11月15日北
市中社字第106326553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自106年11月起廢止其等本市育兒津貼之
享領資格,並停發該津貼。該函於106年12月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6年12月11日在本
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2月13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並委任下列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一)整
體業務規劃、宣導、督導及考核。(二)年度預算編列及撥款。(三)法令研擬及解釋
……。二 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一)受理、審核及核定申請案件……
。」第3條第1項規定:「兒童之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津貼……。」第 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 照顧五歲以下兒童。二 兒童及申請人設
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前項第二款所稱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由申請日
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第9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領人應
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區公所申報:……二、兒童或受領人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
居住本市。」第10條第 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四、兒童或受領人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配偶○○○並非育兒津貼受領人,原處分機關認定與事實不
符,請撤銷原處分,減輕育兒經濟負擔。
三、查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女、長子原均設籍本市中山區,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發給其等長
女、長子每月各2,500元本市育兒津貼。嗣訴願人配偶於 106年10月6日將戶籍遷至臺東
縣長濱鄉,有訴願人及其配偶 102年7月5日及104年6月11日育兒津貼申請表、原處分機
關102年8月20日北市中社字第10230903700號及104年8月12日北市中社字第10431100700
號函、訴願人配偶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巿育兒
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10條第4款規定,自受領人戶籍遷出本市事實發生之次月即106年11
月起廢止訴願人及其配偶育兒津貼之享領資格,並停發該津貼,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配偶並非育兒津貼受領人,請撤銷原處分云云。按 5歲以下兒童之父母
雙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得申請本市育兒津
貼;兒童及申請人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1年以上;兒童或受領人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
際居住本市,受領人應於 1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區公所申報;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
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為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
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條第2款及第10條第 4款所明定。查訴願人及
其配偶前經原處分機關分別核定,自102年5月起及104年5月起每月發給其等長女、長子
2,500元本市育兒津貼。嗣本件訴願人配偶於 106年10月6日將戶籍遷至臺東縣長濱鄉,
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規定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自事實發生之次月(即 106年11月)起
廢止其等本市育兒津貼之享領資格,並停發該津貼,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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