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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3.30. 府訴一字第10709082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等2人因托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月4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303992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等2人以其等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未滿2歲之長子○○、長女○○【皆為民國(
下同) 106年○○月○○日生】,須送請托育,並自106年10月1日起送請具保母技術士
證之本市托育人員照顧為由,於 106年10月26日經由臺北市北投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 106年度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及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經原處
分機關以 107年1月4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30399200號函核定,自106年10月26日起至12
月31日止按月各核發其等長子及長女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補助新臺幣(下同) 3,000元
、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 3,000元及其等長女友善二胎補助2,000元。訴願人等2人不服,
請求溯自106年10月1日核予補助,於107年1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應加倍發給其等長女之友善二胎補助金額核定有誤,
乃以 107年3月9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30198700號函通知訴願人等2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撤銷前開 107年1月4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730399200號函,並重新核定自106年10月26
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月各核發其等長子及長女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補助 3,000元、臺北
市友善托育補助3,000元及其等長女友善二胎補助3,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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