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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4.19. 府訴一字第107209000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07539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62條規定:「受理
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及其長女○○○、長子○○○等3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因接受本市民國(
下同)106年度總清查,經原處分機關於106年12月15日派員至訴願人居住地址(臺北市
內湖區○○路○○段○○號○○樓之○○,亦為訴願書所載地址)訪視,惟未遇訴願人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實際居住本市,乃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第4條之1及臺
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以107
年1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730753900號函通知訴願人長女○○○,自 106年12月起廢止
訴願人1人之低收入戶資格,並自 107年1月起停止其原享之相關福利,另變更全戶低收
入戶代表人為訴願人長女。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2月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經查本件訴願書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本府法務局乃以 107年2月9日北市法訴一字第
107371196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 107年2月12日送達,
有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
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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