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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5.02. 府訴一字第107209018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月8
    日北市社障字第 10647950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年滿93歲,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 105年5月5日入住臺北市○○中心
    (養護型,地址:臺北市內湖區○○○路○○段○○巷○○弄○○、○○、○○、○○號○
    ○樓,下稱○○中心),於106年12月5日委由○○○君(即訴願代理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
    養護契約書等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原處分機關審認訴
    願人年滿65歲,入住○○中心,惟訴願人檢附之養護契約書等資料未載明入住之床位種類,
    乃以 106年12月18日北市社障字第10647950310號函請○○中心於106年12月29日前函復補正
    ,並副知訴願人。嗣因○○中心及訴願人均未依限回復,原處分機關乃以 107年1月8日北市
    社障字第 10647950300號函檢還訴願人相關申請文件,退件否准其所請。該函於107年1月11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29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第 7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
      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
      制:......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
      、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符合下列
      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二、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
      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四、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五、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
      助。」第 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一、社會福
      利機構。二、精神復健機構。三、護理之家。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
      譽國民之家。五、社區居住提供單位。」第 7條第1項、第4項規定:「申請本項辦法之
      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
      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
      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第一項資料未
      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 2點規定:「
      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一)除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資格外,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各級政
      府主管機關最近一次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接受服務。各級政府主管
      機關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如下:1.與本局簽訂契約並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2.經各級主管
      機關依護理人員法評鑑或考核合格之護理之家。3.經各級主管機關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
      及管理辦法評鑑或考核合格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精神復健機構。4.經中央主管機
      關依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評鑑成績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
      安置補助計畫規定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二)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於老人
      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第 3點規定:「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一)申請人應為本人,本人無法申請時,
      得由其代理人(機構相關人員不得擔任代理人)於本人入住機構或服務單位後,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1.申請表。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
      須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相關證明文件。4.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契約書。......
      (二)前款資料未備齊,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十五日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
      臺北市政府91年1月29日府社三字第091037496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九十一年度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標準及審查標準修正相關事宜......公告事項:......三
      、自九十一年度起凡符合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規定,惟實際進住老人養護機構
      者,則依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規定辦理......。」
      101年8月6日府社障字第101405495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71條部分業務委任事項。......公告事項:為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
      年7月11日修訂實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 2款、......委任本
      府社會局,以該機關名義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入住○○中心養護床,原處分機關以
      訴願人申請資料未勾選床位種類,故予以退件;惟訴願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及老人收
      容安置補助資格,應得自由選擇補助方式,訴願人如為領取補助而改長照床位,則有浪
      費公帑之嫌。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 105年5月5日入住○○中心,於106年12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檢附之養護契約書未載明入住之床位種
      類,乃函請○○中心及訴願人回復補正;惟未獲回應。原處分機關無從審核,乃退件否
      准其申請,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及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資格,應得自由選擇補助方式
      云云。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補助對象,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日
      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各款規定資格,並入住第4條各款之機構或單位
      接受照顧服務,如申請人為50歲以上未滿65歲,入住評鑑成績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
      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規定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亦為補助之對
      象;為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款第4目、第2款所明定
      。查本件訴願人已年滿65歲,入住○○中心,惟訴願人檢附之養護契約書未載明入住之
      床位種類,經原處分機關函知○○中心及訴願人補正,惟均未獲回應,原處分機關乃退
      件否准訴願人之申請,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另訴願人得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
      置補助實施計畫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併予敘明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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