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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5.02. 府訴一字第107209019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月19
    日北市社障字第 10731273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年滿93歲,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 105年5月5日入住臺北市○○中心
    (養護型,地址:臺北市內湖區○○○路○○段○○巷○○弄○○、○○、○○、○○號○
    ○樓,下稱○○中心),於107年1月16日委由○○○君(即訴願代理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
    養護契約書(載明床位種類為養護床)等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
    用補助。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年滿65歲,且安置於老人養護機構,不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請領資格,乃以 107年1月19日北市社障字第107312739
    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並通知訴願人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
    計畫規定,另行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該函於107年1月24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107年2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第 7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
      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
      制:......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
      、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符合下列
      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二、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
      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四、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五、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
      助。」第 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一、社會福
      利機構。二、精神復健機構。三、護理之家。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
      譽國民之家。五、社區居住提供單位。」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本項辦法之費用補助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
      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日間
      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一、申請表。二、國
      民身分證正本......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 2點規定:「
      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一)除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資格外,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各級政
      府主管機關最近一次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接受服務。各級政府主管
      機關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如下:1.與本局簽訂契約並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2.經各級主管
      機關依護理人員法評鑑或考核合格之護理之家。3.經各級主管機關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
      及管理辦法評鑑或考核合格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精神復健機構。4.經中央主管機
      關依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評鑑成績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
      安置補助計畫規定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二)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於老人
      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
      臺北市政府91年1月29日府社三字第091037496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九十一年度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標準及審查標準修正相關事宜......公告事項:......三
      、自九十一年度起凡符合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規定,惟實際進住老人養護機構
      者,則依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規定辦理......。」
      101年8月6日府社障字第101405495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71條部分業務委任事項。......公告事項:為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
      年7月11日修訂實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 2款、......委任本
      府社會局,以該機關名義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入住○○中心養護床,原處分機關以
      訴願人已年滿65歲為由,予以退件;惟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並未限制年滿65歲身心障礙者請領該補助,長照機構長照床收費金額高,不應迫使訴願
      人轉換長照機構。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 105年5月5日入住○○中心,於107年1月16日檢附養護契約書(載明床位種
      類為養護床)等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經原處分機
      關審認訴願人年滿65歲,且依契約書所載,訴願人係安置於該中心養護床。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請領資格規定,乃否准所
      請,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並未限制年滿65歲身心障
      礙者請領該補助,原處分機關卻以訴願人已年滿65歲為由,予以退件,不應迫使訴願人
      轉換長照機構云云。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對象,須符合身心
      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各款規定資格,並入住第4條各款之機
      構或單位接受照顧服務,如申請人為50歲以上未滿65歲,入住評鑑成績符合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規定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亦為
      補助之對象;為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款第4目、第2
      款所明定。查本件訴願人已年滿65歲,入住○○中心養護床,已如前述。是原處分機關
      依前開規定,審認訴願人係安置於老人養護機構,非入住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4條各款之機構或單位,不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補助之請領規定,乃否准其申請,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
      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另訴願人得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
      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老人收容安置補
      助,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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