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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2.11.19. 府訴字第0九二二七六三七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北市社四字第0
    九二三三九三七六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為重度痴症之身心障礙者,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發給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
      補助在案。而本府前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府社三字第0九一0三七四九六00號公
      告,自九十一年度起凡符合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規定,但實際進住老人養護機
      構者,依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規定發給補助。原處分機關即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北
      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0七七一一00號函通知受補助者前揭意旨,提醒受補助者如仍欲
      領取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應另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繼續進住老人養護機構
      者,即依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標準發給補助。嗣考量應給予已安置於老人養護機構之身心
      障礙者相當時間之緩衝期,原處分機關另以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北市社四字第0九一三
      三0八0000號函延長緩衝期至九十二年三月底。迨期限屆至,原處分機關復以九十
      二年四月十日北市社四字第0九二三二九三0六00號公告,將緩衝期延長至九十二年
      六月底,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即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二年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
      補助實施計畫」審核並發給補助。嗣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九十二年度身心障礙者托
      育養護費用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發現訴願人安置於臺北市○○所(地址:臺北
      市北投區○○路○○段○○巷○○號),依前開公告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二年
      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核定補助金額,乃以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北市社四字
      第0九二三三九三七六00號函核定訴願人之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緩衝至九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依前開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標準,按月補助新
      臺幣五千元。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七月一日補正訴願程
      式。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北市社四字第0九二四一二八六0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說明:臺端原請領本局身心障礙者托
      育養護費用......本局同意九十二年度仍依原請領方式發給,故自行撤銷本局九十二年
      五月六日北市社四字第0九二三三九三七六00號函處分書......。」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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