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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1.08. 府訴字第0九二二一四五四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托兒所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托兒機構業務評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北市社五字
第0九一三四六0五三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因接受原處分機關委託之財團法人○○基金會(以下簡稱兒童福利聯盟)辦理
之公、私立托兒機構評鑑,評鑑結果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北巿社五字
第0九一三四六0五三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為提昇本市托兒所服務品質
,特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一年度輔導私立托兒所實施計劃』......貴所經九十年
度評鑑結果列入本計劃之輔導對象,....:說明......二、本年度前揭計劃由本局聘請
專家學者或近三年內績優托兒所所長擔任輔導老師,以座談會討論及現場參觀指導等方
式,實地至 貴所提供協助及指導,屆時請 貴所負責人、所長務必配合全程參與。..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上
開函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為由,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府訴字第0九一二一三八
二八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
二、訴願人對前開訴願決定仍不服,復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判決:「訴願決定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理
由略以:「......理由......二......按......(行為時)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兒童福
利機構;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令其限期改善。』其中關於『成績優良
者,應予獎助』之給予獎助,係對兒童福利機構所提供之服務品質,經評鑑後認其到達
一定品質(即成績優良),給與一定之金錢或其他利益作為獎賞或鼓勵。既然兒童福利
機構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則此不僅是主管機關之義務,亦是兒童
福利機構之權利。其中就給予一定之金錢作為獎賞或鼓勵部分,其性質為主管機關對兒
童福利機構之經濟輔助行為,兒童福利機構是否能獲得此種經濟輔助,關係到其與其他
相同機構競爭之競爭力,尤應認為是經評鑑成績優良之兒童福利機構,對主管機關之公
法上權利。......兒童福利機構如經評鑑結果列為公費輔導及自費輔導者,不符補助對
象之條件,亦即經被告托育機構務評鑑結果列為公費輔導及自費輔導者,即非屬上開(
行為時)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影響該兒童福利機構依照(
行為時)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上開補助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實
施計劃,請求被告為經濟輔助(給予獎助金)之權利。......。因而,系爭函文以九十
年度評鑑結果將原告列為九十一年度輔導對象,即對原告請求經濟輔助(或其他獎助)
之公法上權利有所侵害,自屬行政處分。是原告不服為行政處分之系爭函文,訴願機關
原應從實體上審查該處分(系爭函文)是否合法,詎其以系爭函文僅係須訴願人協助配
合之行政指導,並未對原告產生法律上之強制力,係屬對原告所為之觀念通知,不因該
通知而發生具體之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從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願(即訴願不受理
),自有未合。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為有理由,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由訴願機關另
為適法之決定。......」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北市社五字第0九二三八
九六0八00號函檢送上開判決移由本府處理,爰重為本件訴願決定。
理 由
一、按行為時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監督、檢查及評
鑑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兒童福利機構;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令
其限期改善。」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兒童福利機構辦理不善,經依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至九十一年度委託辦理公、私立托兒機構評鑑計畫第壹點規
定:「依據:依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貳點規定:「目
的......二、透過實地業務訪視,瞭解本市托兒機構實際營運狀況,並經由評鑑制度選
出績優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列入輔導,評鑑報告將做為業務規劃之參據。」第陸點
規定:「委託辦理事項:一、評鑑方式及流程:由受委託單位聘請專家學者以團隊方式
前往本市托兒機構評鑑行政理念、教保活動、衛生保建等項目,採下列方式辦理......
(三)實地訪視機構進行初評。(四)各組委員依初評結果得選定(成績在前段及後段
)複評對象,其複評家數不超過初評家數五分之二。(五)實地訪視機構進行複評。..
....(七)撰寫評鑑報告......二、評鑑委員資格:(一)評鑑委員團隊依評鑑項目分
成三組......各評鑑委員需具下列專長、資歷之專家學者:1、曾任大專院校嬰(幼)
兒保育及托育相關科系講師職級以上、具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2、曾任績優托兒機構
、幼稚園五年以上實務教保工作經驗之正式主管人員;或五年以上實務衛生保健工作經
驗之正式護理人員。3、符合前開第二項所列資格之評鑑委員應至少佔該組評鑑委員三
分之一。(二)各組具相關評鑑經驗之委員應至少佔該組評鑑委員三分之一。......」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保育員的教保品質:訴願人教師在畫畫、勞作、音樂、語言等教學過程中都充分鼓
勵幼兒充分發揮其「創造思考的空間」,每日的教學活動也均有「教學日誌」及「
學習活動記錄表」以做紀錄及檢討改進。
(二)教保情境:訴願人以採「大單元角落教學」為主,訴願人教師無充實○○專業訓練
之必要。訴願人教室情境佈置均以小朋友作品為主,其高度均考量幼兒視線。行政
管理總評表中第五項清楚記載「室內室外環境整潔寬敞,並有足夠之教具、玩具及
體能設施。」為何評審人員不同,褒貶即不同?軟硬體之設備之「適宜」標準為何
?
(三)教保活動設計:訴願人課程均以充分配合母親節、端午節等時令及政策需要(例如
腸病毒宣導)來做課程設計,已符合生活化、統整化之需求。每週製作之「教保活
動週計畫執行表」、及每學期一本之「親職手冊」中之課程均為訴願人教師自行編
輯設計。訴願人所屬保育員張00於九十年五月一日到職,助理保育員黃00於九
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到職,距九十年十月二日評鑑日僅半年多,但訴願人仍有安排至
其他園所參觀見習(事後需做書面報告),同時張老師於九十年九月自費參加主管
班訓練(已結業),黃老師亦從九十年九月起就讀康寧護專幼保科,如此在職訓練
仍嫌不足嗎?
(四)活動指引:訴願人托兒所內小朋友們的課程,計分勞作、畫畫、紙黏土等,其材料
、工具等均具多樣性,可讓幼兒充分自由創作。
(五)親職教育:訴願人電訪及家訪均有書面資料,而且本學期也舉辦了家長壓花講座、
聖誕舞會、母親節活動等親職活動。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為提昇本市兒童托育品質,輔導托兒機構就區域、空間等人文及軟硬體
條件,發展教保業務,加強行政管理及衛生保健等,以提供兒童優良成長環境,並透過
實地業務訪視,瞭解本市托兒機構實際營運狀況,依行為時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至九十一年度委託辦理公、私立托兒機構評鑑計
畫」委託兒童福利聯盟對本市公、私立托兒機構進行評鑑,其評鑑方式依前開計畫第陸
點規定,係由具有下列專長、資歷之專家學者為評鑑委員,依評鑑項目分成行政理念、
教保活動、衛生保健等三組:1、曾任大專院校嬰(幼)兒保育及托育相關科系講師職
級以上、具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2、曾任績優托兒機構、幼稚園五年以上實務教保工
作經驗之正式主管人員;或五年以上實務衛生保健工作經驗之正式護理人員,且每組具
相關評鑑經驗之委員應至少佔該組評鑑委員三分之一。再由評鑑委員實地訪視機構進行
初評,各組委員依初評結果得選定成績在前段及後段為複評對象,再實地訪視機構進行
複評,依評鑑結果,選出績優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由該局聘用之專家學者或公、
私立托兒所長擔任輔導委員,實地至機構訪查,協助負責人或所長規劃輔導機構行政、
教保工作、環境衛生保健等業務,解決該機構面臨之問題,以促使該機構之各項功能健
全,更能夠協助兒童在專業環境下成長,是原處分機關依前開規定委託兒童福利聯盟由
專家、學者組成之委員會負責評鑑本市公、私立托兒機構,除非其評鑑有違法情事時,
其評鑑委員會之專家決定自應予以尊重,先予敘明。
四、卷查本案訴願人所經營之○○托兒所其九十年度評鑑結果,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
月三十一日北巿社五字第0九一三四六0五三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為提
昇本市托兒所服務品質,特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一年度輔導私立托兒所實施計劃
』......貴所經九十年度評鑑結果列入本計劃之輔導對象,......說明......二、本年
度前揭計劃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或近三年內績優托兒所所長擔任輔導老師,以座談會討
論及現場參觀指導等方式,實地至 貴所提供協助及指導,屆時請 貴所負責人、所長
務必配合全程參與。......」將訴願人列為前開計畫之輔導對象,此有卷附九十年度臺
北市公、私立托兒機構評鑑初評協調會會議紀錄、複評協調暨總檢討座談會會議紀錄及
前開函等影本附卷可憑,且訴願人前開訴願理由僅就原處分機關所委託兒童福利聯盟之
評鑑內容提出異議,惟對評鑑過程是否有違反法令情事並未主張,揆之前揭說明,其評
鑑結果自應予以尊重。又訴願人雖因評鑑結果被列為輔導對象,原處分機關並未依前揭
行為時兒童福利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命限期改善之處分,而採取更積極立場由
原處分機關聘請專家學者或近三年內績優托兒所所長擔任輔導老師,以座談會討論及現
場參觀指導等方式,至訴願人所經營之托兒所提供協助及指導,其所需經費均由原處分
機關支應,使訴願人機構所托收之本市兒童能在更專業環境下健康成長,是依前開函之
處分,顯亦使訴願人受有利益。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評鑑結果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
一日北巿社五字第0九一三四六0五三00號函將訴願人列為前開計畫之輔導對象,請
訴願人之負責人、所長配合全程參與,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市長 馬英
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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