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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2.18. 府訴字第0九三0四一二二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定代理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北市社三字第0九二四0三六0六00號書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案
經原處分機關審核結果,認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四倍,不
符補助標準,爰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二四0三六0六00號書函
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二四0九八二七00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訴願身
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二、本局前以九
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二四0三六0六00號(書)函核定 臺端....
..不符補助標準。今 臺端檢具訴願書提起訴願,查 臺端全家人口計六口......,據
此本局撤銷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二四0三六0六00號(書)函所
為處分,並重新審核 臺端之補助額度。......」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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