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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3.17. 府訴字第0九三0二一一五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
    字第0九二四二四七四八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接受本市九十二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本市文山區公所初審後
      ,移請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
      二四七四八00號函核定,並由本市文山區公所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北市文社字第
      0九二三三六五一六0C號函轉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姓名:○○○......民
      國十九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Axxxxxxxxx )接受九十二年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總清查審核,經審核不符規定......說明:一、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二年
      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二四七四八00號核定函轉知。二、本市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九十二年度總清查結果如后:查 臺端因......全家總存款超過規定(單一
      人口家庭為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三十五萬元)......核與規定不符
      ,自九十三年一月起註銷原享領資格。......」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三三一四八七二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撤銷本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
      二四七四八00號核定函......說明:......二、臺端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提
      起訴願乙案,本局依臺端所提事證重新審核,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撤銷
      本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二四七四八00號核定函......有關臺
      端之行政處分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
      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市長 馬英九 請
                                           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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