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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3.17. 府訴字第0九三0二一一五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
字第0九二四二四七四八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接受本市九十二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本市文山區公所初審後
,移請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
二四七四八00號函核定,並由本市文山區公所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北市文社字第
0九二三三六五一六0C號函轉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姓名:○○○......民
國十九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Axxxxxxxxx )接受九十二年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總清查審核,經審核不符規定......說明:一、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二年
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二四七四八00號核定函轉知。二、本市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九十二年度總清查結果如后:查 臺端因......全家總存款超過規定(單一
人口家庭為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三十五萬元)......核與規定不符
,自九十三年一月起註銷原享領資格。......」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三三一四八七二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撤銷本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
二四七四八00號核定函......說明:......二、臺端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提
起訴願乙案,本局依臺端所提事證重新審核,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撤銷
本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二四七四八00號核定函......有關臺
端之行政處分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
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市長 馬英九 請
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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