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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5.28. 府訴字第0九三0二四三二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
    二月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二五一三三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因接受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案經本市北投區
    公所初審後,送原處分機關核定,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全家總存款超過
    規定,不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標準,乃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北
    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二五一三三00號函核定,自九十三年一月起註銷訴
    願人原享領資格,並由本市北投區公所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市投
    區社老字第九二C一0六八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一
    月二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之人。」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十七條
      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前
      項中低收入標準、津貼發給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一、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
      戶籍所在地者。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三、家庭總收入按
      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
      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之一點五倍者。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
      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
      之居住空間者。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第三條
      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一定數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下列方式合併計算:一、依據○○銀行公告最近一年度一年期定期
      存款固定利率全年平均值計算,每月利息未超過該地區當年最低生活
      費標準之金額。二、每增加一口,按人口數增加依該地區當年最低生
      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所計算全年之金額。」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所
      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之總額。所稱全家人口,依下列各款認定之:一、申請人及
      其配偶。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
      不予列入。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四、無第二款之
      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第
      一點規定:「本作業規定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二點規定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滿六十五歲者係指設籍並實際
      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年滿六十五歲者。」第三點規定:「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一定數額依左列規定:(一)單一人
      口家庭為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二)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三
      十五萬元。如申請人表示財稅資料與目前存款金額差距過大時,申請
      人應檢附前二年度至目前每筆存款之餘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
      ),並書面說明存款流向,以供審核。」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
      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公告事項‥
      ‥‥四、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一
      )老人福利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府社二字第0九二二五六一八六00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市九十三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標準。‥‥
      ‥公告事項‥‥‥二、動產標準:單一人口家庭為未超過新臺幣二百
      三十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三八九五八七0
      0號函:「主旨: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合計利息
      收入之換算利率‥‥‥說明‥‥‥二、九十一年財稅資料之利息收入
      換算利率,依○○銀行提供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一年期定期存款之平均『固定利率』(即為百分之二點二三五
      )計算。」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於五十九年與妻離婚,子女亦隨妻,已斷絕往來。且已獨居五
      十餘年,自己的收入維持生活,目前亦無就業。現無擁有財產,故此
      期間僅有長男每年過年時給年老的訴願人壓歲錢。訴願人家族是平凡
      的薪水階級,此次發現存款超過規定之事實,令年老的訴願人一驚。
      請體念年老的訴願人,賜予核發津貼。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依前揭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規定,
      核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為訴願人及其長子、次子、長女、孫女,
      共計五人。依財稅單位所提供最近一年度(九十一年度)財稅資料顯
      示:
     訴願人,查其財稅資料無存款。
     訴願人長子○○○,查其有利息所得七筆計新臺幣(以下同)一00
      、九八一元,以○○銀行九十一年度一年期定期存款之平均固定利率
      百分之二點二三五推算其本金約為四、五一八、一六六元。另有投資
      七筆計一六五、八二0元。
     訴願人次子○○○,查其財稅資料無存款。
     訴願人長女○○○(原名○○○),查其財稅資料無存款。
     訴願人孫女○○○,查其財稅資料無存款。
      綜上計算訴願人全戶五人,其全戶家庭利息收入合計為一00、九八
      一元,依據○○銀行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
      年期定期存款之平均固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三五計算,訴願人全戶家
      庭總存款本金合計約為四、五一八、一六六元;訴願人全戶投資為一
      六五、八二0元,是訴願人全戶家庭總存款本金(含投資)合計約為
      四、六八三、九八六元,此有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製表之審查財稅資料
      明細影本附卷可稽。依據前揭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作業
      規定及本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府社二字第0九二二五六一八六0
      0號公告之本市九十三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標準,單一人
      口家庭之動產不得超過二百三十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三十五萬元
      ,是訴願人全戶五人之家庭總存款本金(含投資)應低於三百七十萬
      元,惟訴願人全戶家庭總存款本金(含投資)合計約為四、六八三、
      九八六元,顯逾前揭本府訂定之九十三年度發給標準。是原處分機關
      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四二五一三三00號函核
      定自九十三年一月起註銷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格,
      即屬有據。訴願人空言主張,惟未依前揭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檢附相關資料供核,尚難遽對其作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核
      定自九十三年一月起註銷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格,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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