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4.07.06. 府訴字第0九四一二九五七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3 月22日北市社二字第09432568400 號函
    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8條
      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
      訴願。」第77條第3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行政法院75年度判字第362 號判例:「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
      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
      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緣○○○(45年○○月○○日生)於 94年1月31日向本市文山區公所申請為本市低收入
      戶,案經本市文山區公所初審後送原處分機關複審,因其全家人口平均每人動產(存款
      本金)超過標準(新臺幣 15萬元),不符本市低收入戶申請標準,爰依社會救助法第4
      條、第 5條等規定,以94年3月22日北市社二字第09432568400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對
      上開處分函不服,於94年3 月3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三、按訴願法第18條規定,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惟本件訴願人所
      不服之前揭原處分機關94年3 月22日北市社二字第09432568400 號函,其受行政處分之
      相對人為○○○,而訴願人係○○○之父。是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即以94年5月5日北市
      訴(未)字第09430406010 號書函請訴願人於文到20日內敘明究係以訴願人抑或代理人
      身分提起訴願,若其係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並請訴願人敘明就前開處分所涉之
      法律上利害關係。該書函於94年5 月13日送達,此有經訴願人蓋章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附卷可憑;惟訴願人迄未表明代理意思,亦未敘明其就前揭原處分機關94年3 月22日北
      市社二字第09432568400 號函所涉之法律上利害關係,難認其為訴願法第18條所稱之利
      害關係人。從而,訴願人遽予提起訴願,即欠缺訴願之權利保護要件,揆諸前揭規定及
      判例意旨,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3 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 巷1 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