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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5.05.17. 府訴字第09572960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註銷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2月 9日北市社二字第 0944255
    17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第 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
      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
      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行政法院49年度判字第 1號判例:「官署於受理訴願時,應先從程序上加以審核,合於
      法定程序者,方能進而為實體上之審理。其不合法定程序而無可補正者,即應予以駁回
      。」
      62年度判字第 583號判例:「提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逾
      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
    二、卷查訴願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因接受本市94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經本市文山區公所
      初審後列冊以94年12月 8日北市文社字第09433163400 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
      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4,377元、全家人口
      平均每人存款(含股票投資)超過15萬元,與社會救助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未合,乃以
      94年12月 9日北市社二字第 09442551700號函核定自95年 1月起註銷其低收入戶資格,
      且由本市文山區公所以94年12月30日北市文社字第 09433339401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
      人不服,於95年 2月 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前揭本市文山區公所94年12月30日北市文社字第 09433339401號轉知函係於95年 1
      月 2日送達訴願人,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稽,且該函說明三已載明:「臺
      端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4年12月9 日北市社二字第 09442551700號核定函如有不服,請
      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所轉知上開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
      書,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故訴願人若對前揭函
      不服而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本件訴願人地址在臺北市
      ,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訴願期間末日原為95年 2月 1日,因95年 2月 1日及 2月
       2日均係春節放假日,故以95年 2月 3日代之。然訴願人遲至95年 2月 8日始向本府提
      起訴願,是其提起訴願顯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已確定,揆諸首揭規定及判
      例意旨,本件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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