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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9.20. 府訴字第09584951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 7月 6日北市社三字
第 095364278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中度多重障礙之身心障礙者,於95年 6月19日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以95年 7月 6日北市社三字第 09
536427800 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 ...... 申請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
助乙案,復如說明 ...... 二、依據本市95年度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相關審查規定
,經核臺端符合多重障中度四分之三額補助,自95年 6月19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按月補助
8,719元(95年6月補助 8,719/30*12=3,488),由臺端自行擇定之臺北市○○托兒所依本市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須知第 6點規定按月掣據請款。 ...... 」訴願人不服,
於95年 8月 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
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身心
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
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 十三、多重障礙者。...... 」第38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設
籍於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障礙類別、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生活、托育、養
護及其他生活必要之福利等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前項經費補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 1項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
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主管機關
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托育補助費,係指
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
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譽國民之家)日間照
顧訓練之補助費。」第 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養護補助費,係指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住
宿照顧訓練之補助費。」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之申請文件及審核程序,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須知第 1點規定:「本須知依身心障礙者生活
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4條規定訂定之。」第 5點規定:「各項
補助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二)托育及養護補助費:申請人應為本人,
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戶長或家屬(機構相關人員不得擔任代理人)檢具下
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4.收托於幼稚園及托育機構者須檢附繳費收據(應加
蓋機構及負責人印章)。...... 」第6點規定:「各項補助之補助款計算及撥付方式如
下:......(二)托育及養護補助費...... (2)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
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實際進住日如晚於受理申請日者,
以實際進住日發給。...... 」
臺北市政府91年 5月 3日府社三字第 091074176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
委任事項,並自91年5月10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六、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中關於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及其他生活必要之福利補助事項之權限。....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領有中度多重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於94年 8月24日起收托於臺北市○○托兒所
,並於95年 6月19日申請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核准在案,其間多次詢問原處分
機關相關補助事宜,惟因原處分機關未提供完整資訊,以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故請求
追溯訴願人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自94年8月24日起算。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為中度多重障礙之身心障礙者,於95年 6月19日備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
護費用補助申請所需之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經原
處分機關以95年7月6日北市社三字第 09536427800號函復核定訴願人符合多重障礙中度
四分之三額補助,自95年 6月19日至95年12月31日止,按月發給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
用補助新臺幣 8,719元,此有訴願人95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申請表
及其掛號信封等影本附卷可稽。故原處分機關核定自95年 6月19日起補助訴願人身心障
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提供完整資訊,以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故請求追溯訴願人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自94年 8月24日收托日起算等節。經查原處分機關曾於93
年4月21日、93年6月23日收到訴願人家屬(寄件人為○○○,署名Miss○)寄至臺北市
政府市長信箱之電子郵件,分別業以 93年4月27日北市社三字第09332659300號及93年7
月1日北市社三字第09335909100號、第09335909000號函復訴願人家屬。其中93年4月27
日北市社三字第 09332659300號函復說明略以:「......有關詢問身心障礙者津貼年限
限制、婆婆及小孩能享有哪些福利與補助乙節,經查......針對需安置於身心障礙機構
者,辦有『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其同樣設有資產限制(受理單位:本局第
三科);或『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等,若您會使用網際網路可逕至本局網站......查詢詳細資料或親(電)至戶籍所在地
區公所社會課洽詢均可。......」又原處分機關於其他函復文中亦提及有關訴願人身心
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等相關福利補助申請事宜,並建議訴願人如需詳細資料可以透
過原處分機關網站查詢或逕行洽詢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尚無訴願人所稱原處分機
關未提供正確訊息或告知需收托於身心障礙機構,才可申請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
助之情事。是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核定自95年 6月19日至95年12月
31日止,按月發給訴願人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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