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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04.11. 府訴字第09670118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房租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 1月11日
    北市社二字第 096300018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訴願人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於95年12月2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戶成員○○○有房
      屋1筆,與臺北市95年度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不符,
      乃以96年1月11日北市社二字第09630001800號函復否准所請。訴願人
      不服,於96年1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15日補正
      訴願程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6年2月13日北市社二字第096311603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臺
      端因申請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本局96年1月11日北市社二字第096
      300018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局自行撤銷前揭處分,另為處分
      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三、有關臺端……提起訴願乙案,本局
      依臺端補附資料重新審核後另為處分,並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
      ,自行撤銷本局前開96年1月11日北市社二字第09630001800號函有關
      臺端之行政處分。……。另建請臺端檢附相關資料另案申請房租補助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
      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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