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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08.22. 府訴字第09670201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6月2
7日北市社二字第096372168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
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申請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本市信義區公所初審後
,以96年6月25日北市信社字第0963135511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複核,
案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法定標準新臺
幣22,958元,乃以96年6月27日北市社二字第09637216800號函否准所
請,並由本市信義區公所以96年6月29日北市信社字第09631355100號
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 96年7月1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
提起訴願。
三、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6年7月20日北市社二字第096378905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臺
端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本局 96年6月27日北市社二
字第 096372168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局自行撤銷前開處分
並重新審核 臺端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乙案,復如說明......說
明:......四、...... 96年7月11日新修定(訂)之『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前, 臺端全戶列計人口共2人(含 臺端及令
妻),......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符合 1.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享領資格,准自96年6月起( 臺端96年6月8日提出申請)按
月核發臺端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6,000元。同時本局自行撤銷96年
6月27日北市社二字第 09637216800號函有關 臺端之行政處分。..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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