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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12.12. 府訴字第09670310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10月16日
北市信社字第 096320199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於 96年3月1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經原處分機關核准核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以下同)
3,000元,嗣訴願人於96年8月28日復向原處分機關申復請求提高津貼
為每月 6,000元,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因家庭存款本金(含投資
)超過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條第1項第5款及臺北市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 4點規定,不符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資格,乃以 96年10月16日北市信社字第09632019900號函註銷
訴願人資格。訴願人不服,於96年10月3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6年11月7日北市信社字第096326401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所
96年 10月16日北市信社字第09632019900號函註銷 臺端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資格處分 1案,......說明:......二、有關 臺端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申請案,本所將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
,再將審核結果復知 臺端。」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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