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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1.29. 府訴字第09770059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財團法人○○
代 表 人:王○○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10 月26日
北市社老字第 09641829403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接受原處分機關委託臺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辦理臺北市96年
度私立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經原處分機關以 96 年 10 月26
日北市社老字第 09641829403 號函通知訴願人評鑑結果為丙等,並檢送
應改善及建議事項。訴願人不服,於 96 年 11 月 30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96年11月30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96
年10月26日)已逾30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
從起算,自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老人福利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5條
第7 款規定:「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七、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
獎勵事項。」第37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
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
、檢查、評鑑及獎勵。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第 2項評鑑對像、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
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48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令其
改善:......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
足以影響老人身心健康者。」
臺北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助及獎勵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老
人福利法第 9 條第 4 項及第 13 條第 2 項(即現行法第 37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獎助及獎勵之對象,
以於臺北市經依法許可設立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為
限。」第 3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巿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委任本府
社會局執行。」第 5 條規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前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之獎助:一、經主管機關評鑑列為丙
等或丁等者。...... 」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 1 次
機構評鑑,每一機構至少每 3 年接受 1 次評鑑。」第 11 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評鑑,應成立評鑑小組,其成員由下列人員
組成:一、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二、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
者及團體代表。三、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代表。前項第 2款
及第 3 款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之二分之一。評鑑小組成員與
受評鑑機構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第 12 條規定:「機構評鑑程
式如下:一書面考評:由受評鑑機構依據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
情形,並自行評定分數後,檢具有關附件送評鑑小組初評。二實地考
評:由評鑑小組依據評鑑項目,前往受評鑑機構訪視查閱有關資料、
訪談業務有關人員,辦理複評。評鑑小組得依書面初評資料,按機構
收容人數、服務對像、機構類型加以分組,以進行實地考評。如屬住
宿機構,得安排評鑑小組夜宿機構,以瞭解機構實際作息狀況。」第
13 條規定:「機構評鑑之內容,包括環境設施、安全維護、生活照
顧品質、服務對像權益維護、行政與服務管理等事項。前項評鑑之項
目、指標、加權比重及各等級得分範圍,由主管機關於當年度評鑑實
施前 2 個月公告。評鑑結果依受評鑑機構最後核定分數之高低,分
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5 級。」第 15 條規定:「主管
機關對於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機構,應明列其須改善項目,並遴選
適當之專家學者至該機構定期輔導。其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者
,應即公告評鑑結果。前項機構,應強制列入次年評鑑對像,並公告
次年評鑑結果。第 1 項機構,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委辦業務、補助及
獎助。」第 16 條規定:「第 11 條至第 13 條之評鑑作業及第15條
之輔導作業,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臺北市政府 90 年 8 月 23 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 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0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 公告事項.... ... 四、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社會局,以
該局名義執行之:(一)老人福利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度辦理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實施計
畫第壹點規定:「依據:一、老人福利法第 5 條第 7 款、第 37 條
第 2 項及第 4 項。二、臺北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助及獎勵辦法。
」第陸點規定:「作業流程:....... 三、委辦單位依社會局核定之
評鑑小組成員,按機構收容人數、服務對象及機構類型加以分組,每
小組為 3 ~ 5 人,進行實地考評。評鑑小組成員為: 1. 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社會局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2. 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
及團體代表。3. 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代表。前項第 1 款成
員不得超過全體小組成員之二分之一。評鑑小組成員與受評鑑之機構
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第柒點規定:「評鑑項目及內容:一、評
鑑項目,分為 5 項:(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佔評分總分之 20
%,分為行政制度、財務管理及員工制度 3 個部分。(二)生活照
顧及專業服務:佔評分總分之 30 %,分為社工、護理及其他照顧服
務 3 個部分。(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佔評分總分之 30 %,
分為環境設施(整體環境及設備、寢室設施、衛浴設施、醫療保健設
施、廚房設施及交通設施)及安全維護(公共安全、飲食安全、意外
預防及緊急事件處理、衛生防護)2 個部分。(四)權益保障:佔評
分總分之 20 %。(五)加分題:額外增加總分 5 %,分為品質監
測及改進創新 2 個部分。二、各評鑑項目所列考評指標,依是否屬
法定設立標準或涉及院(住)民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權益之保障、
達成之難易程度,分為一級(◎)、二級(※)指標及一般指標等 3
類。」第捌點規定:「評鑑方式:以實地考評進行。(一)考評程序
:考評期程經委辦單位排定後,於實施考評前 2 週通知受評鑑機構
,當日由評鑑小組依據評鑑項目前往訪視查閱有關資料、訪談業務有
關人員及受服務對象。如有夜間考評之需要,得安排評鑑小組夜宿機
構,以瞭解機構實際作息狀況。(二)分數計算:採 2 段式計分,
先依評鑑量表實地考評結果,各項得分之總和為其原始分數,復依計
分方式及評等原則(如附件 2)計算受評機構評鑑等第。(三)評鑑
結果:依受評鑑機構考評分數,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 5
級,各等級得分範圍如下:1. 優等:評鑑總分為 90 分以上。(若
經降等則為甲等或乙等機構) 2. 甲等:評鑑總分為 80 分以上。(
若經降等則為乙等機構) 3. 乙等:評鑑總分為 70 分以上。(若經
降等則為丙等機構) 4. 丙等:評鑑總分為 60 分以上。(若經降等
則為丁等機構) 5. 丁等:評鑑總分未達 60 分者。」第拾壹點規定
:「公告及處分:一、公告結果:機構評鑑結果乙等以上者,將依成
績等第公告及上網公佈,評鑑結果丙、丁等者,將俟機構申覆結果確
定後再行公佈。二、處分原則:(一)依老人福利法第 48 條第 3款
規定,機構評鑑結果丙等或丁等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
以下罰鍰,並分別給予 1 至 6 個月不等之改善期限。(二)依老人
福利法第 49 條規定,前項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
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強制評鑑
結果仍為丙等或丁等者,得令其停辦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並公告
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廢止其許
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臺北市 96 年度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
護機構評鑑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第 2 點規定:「評等原則:(一)
有 ' ◎ ' 者為 1 級指標,評鑑原始成績為優等及甲等機構,若有
任何 1 項 1 級指標未達到『 A 』級,除不得列為優等及甲等機構
外,並予以降等;評鑑原始成績為乙等以下(含乙等)機構,若有任
何 2 項 1 級指標未達到『 A 』級,則予以降等。...... (六)評
等及降等原則如下:......3.70 分≦評鑑總分 ≧ 79 分者列為乙等
,若經降等則為丙等機構。......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不服評鑑結果,針對行政管理部分,訴願人僅係 28 床小型機
構,評鑑委員過分要求各項規範內容,要求記錄獎金金額或獎
勵品,是否矯往過正;針對專業照護社工部分,委員之建議過
於學術與專業,有刁難之嫌。
(二)針對護理照顧部分:
1.加強個別化之照護、評估、執行:對於脊髓受損之住民提供認
知照護訓練;對於聽障受損之住民,製作日常生活用語溝通標
示牌,降低其不安與無奈。
2.加強鼓勵自我翻身策略:機構半癱之住民佔50%。
3.發燒無紀錄:每週一按時登錄於網路,對於住民與員工每日 1
次量體溫亦登錄於紀錄本。
4.洗澡每週 2 次:機構流程規範,夏天為每週洗澡 3 次,冬天
每週洗澡 2 次,每年之 6 月至 7 月則視狀況逐步增加,評
鑑當月為切換時機,執行 2 次與表單吻合。
5.加強如廁:機構住民中 20 %可自我表達者,係由員工扶持至
廁所自行如廁。
6.評鑑當日因人力不足遂提早於 8 點準備藥物, 5 月之新住民
因更換營養師而來不及進行營養評估。
7.多位住民體重下降:係因記錄時遺漏 1 位住民順勢抄寫導致
呈現有多位住民體重不足之現象所造成,並無體重下降情事。
8.廁所潮濕,廁所與浴室內另一個輪椅無法進入:單一輪椅得自
由進出廁所,評鑑當日因有住民排泄,員工帶至浴室清洗,止
滑墊尚來不及拖乾。
9.院內感染無紀錄無處理:因本機構無任何感染事件,故無紀錄
。
10.無隔離空間,房間隔間僅設 150 公分之矮隔牆:立案時並未
要求設置隔離房,機構之隔間牆已超過 170 公分。
11.一般事業廢棄物依一般垃圾處理:尿布屬一般垃圾,已依規定
之垃圾袋裝置丟棄。
12.建請執行品質監測及增加物理職能師提供相關服務:6 大指標
品質監測執行中,物理職能師正接洽中。
四、卷查原處分機關為提升本市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照護品質,加
強機構環境設施設備之管理、個案專業照顧及組織行政運作等各層面
完整之建制,輔導充分發展照護業務,激勵及協助機構提升服務品質
,以提供老人安全舒適之就養環境,乃依首揭老人福利法第5條第7款
、第37條第2項及第4項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度辦理老人安養護暨
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實施計畫規定,委託臺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辦理臺
北市96年度私立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其評鑑方式依前開
實施計畫第陸點規定,係由評鑑小組按機構收容人數、服務對象及機
構類型加以分組,每小組為3~5人,進行實地考評,評鑑小組成員為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2.老人福利相
關領域學者及團體代表。3.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代表。評鑑
方式係採 2段式計分,先依評鑑量表實地考評結果,各項得分之總和
為其原始分數,復依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計算受評機構評鑑等第。透
過上述書面考評及實地業務訪視,瞭解本市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
構實際營運狀況,並將評鑑結果提供民眾選擇就養機構、主管機關業
務規劃之參據,以及作為機構改進管理與服務之參考。是原處分機關
依前開規定委託臺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由專家、學者組成之評鑑小組
負責評鑑本市私立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其本於專業及對事實
真相熟稔所為之決定與評分結果,除有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
錯誤外,應予尊重,合先敘明。
五、經查訴願人接受原處分機關委託臺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辦理臺北市96
年度私立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評鑑原始成績總分為77.6
分(即乙等),依首揭臺北市96年度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
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第2點規定,訴願人關於◎1級指標未達到A級有2
項(即1.人員異動未報局,2.院內感染控制無分析報告及記錄,專業
人員瞭解加強),經降等即為丙等機構,是訴願人之評鑑結果為丙等
,此有對訴願人所作 96年6月20日96年度臺北市私立老人安養護暨長
期照護機構評鑑1、2級指標查核表、評鑑意見表、評分表等影本附卷
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37條第4項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
6 年度辦理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實施計畫規定,通知訴願
人評鑑結果為丙等,並檢送應改善及建議事項,自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評鑑未根據正確之事實,如有鼓勵翻身策略、有登錄發
燒紀錄、院內無感染事件云云,經查評鑑決定涉及專業判斷,其所依
據之判斷基礎事實無法重新展現以供審查,且作成決定與評分結果係
由各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考評,訴願主張,既未舉證以實其說,上開評
鑑結果應予尊重,尚難對訴願人為有利之認定;又訴願人針對行政管
理部分,主張評鑑標準對於小型機構太過嚴格、委員建議過於學術與
專業等節,經查臺北市老人安養護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標準表係原處
分機關依首揭臺北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助及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
於本年度評鑑實施前 2個月公告,核屬適法,訴願人空言主張評鑑標
準不合理,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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