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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2.19. 府訴字第09770065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宛○○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12月19日北市社
助字第09643767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緣訴願人分別以 96年12月6日、10日、14日陳情書向本府提出陳情表
示退休金優惠利息非屬存款所得、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
業規定係行政命令及訴願人及其配偶應非屬其女宛○○申請本市低收
入戶資格之家庭總收入應列計人口範圍等節,經本府社會局以96年12
月 19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7673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令嬡申請本局低收入戶事件向本局陳情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一、依臺端 ......96年12月11日、96年12月13日、96年12
月17日(本局收文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受理民眾陳情案件交辦單辦
理。二、有關 臺端陳情退休金優惠利息係基隆市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非屬存款所得、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係行政命
令,惟法律位階高於行政命令,證明本局處分錯誤、 臺端與令配偶
非為低收入戶家庭戶內人口及90年度財稅資料被本局變造等節,本局
依序說明如下:(一)臺端退休金優惠利息係基隆市政府編列預算支
給,非屬存款所得乙節,經查本局業以94年12月12日北市社二字第09
441921400號函及96年12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605800號函(諒達
)復知 臺端,且本案業經(臺北)最高行政法院以96年10月25日96
年度判字第01884號判決駁回令嬡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
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本局尊
重(臺北)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故不再回覆 臺端。(二)臺北市
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係行政命令,惟法律位階高於行政
命令,證明本局處分錯誤乙節,依88年8月16日(88)府社二字第880
3982900號函訂頒之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第1點規
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稱
本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業務,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章生
活扶助、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5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故『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乃屬社會救助法及社
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授權訂頒及修正, 臺端所敘恐有誤解,特此說明
。(三) 臺端與令配偶非為低收入戶家庭戶內人口乙節,經查本局
業以 96年11月27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065100號函及96年12月10日北
市社助字第 09643458200號函復知 臺端,且該案現由(臺北)最高
行政法院審理中,本局爰不再補充答辯,將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辦理
後續事宜。(四)90年度財稅資料被本局變造乙節,經查並無新事證
且該案現由(臺北)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本局爰不再補充答辯,將
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辦理後續事宜。......」訴願人仍表不服,於96
年12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社會局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前揭本府社會局 96年12月19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767300號函復
之內容,僅係本府社會局對於訴願人 3次陳情事項所為答復,僅屬單
純的事實之敘述及理由之說明,自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遽予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市長 郝龍斌
副市長 林崇一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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