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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3.05. 府訴字第09770007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楊○○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註銷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12月19日北市
    社助字第096438137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因接受本市96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經
      本市○○區公所初審後列冊以96年12月11日北市萬社字第0963199090
      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2人平均動
      產(含存款投資)超過法定標準新臺幣15萬元,乃以96年12月19日北
      市社助字第09643813700號函核定自97年1月起註銷訴願人全戶之低收
      入戶資格,並由本市○○區公所以96年12月27日北市萬社字第096320
      89900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97年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1月25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04502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
      端不服本局 96年12月19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813700號函,提起訴願
      乙案,經 臺端補附資料重審,本局......自行撤銷......前開之行
      政處分,並重新處分如說明三 .......說明:......三、......今依
      臺端補附資料,本局自行撤銷前開處分,並重新審核 臺端低收入戶
      資格,准自 97年1月起核列 臺端、長子吳○○ 君......等2人為第1
      類低收入戶......」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另關於訴願人請求陳述
      意見與言詞辯論乙節,因原處分已自行撤銷,故亦無陳述意見與言詞
      辯論之必要,併予指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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