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7.09.10. 府訴字第0977014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黃○○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7年 6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 097364632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97年 5月14日申請為本市低收入戶,經本市○○區公所初審後以97年 6月 3
日北市中社字第 097305084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6人
平均每人存款投資金額計新臺幣(以下同)18萬 5,370元,超過97年度法定標準15萬元,與
社會救助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未合,乃以97年 6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6463200 號函復訴
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97年 6月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7年 7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社會救助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第1項、第 3項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
,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
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第 1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
之。」第5條規定:「前條第1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
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
兄弟姊妹。四、前 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
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
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
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個月以上。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
,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
算人口為宜......。」
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第7點第1款規定:「本法第4 條第 3項所稱動
產,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計算方式依
下列規定辦理:(一)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 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
算,推算利率以最近 1 年○○銀行全年平均值 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
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臺北市政府 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0年 9月 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四、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
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三)社會救助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96年9月29日府社助字第0964059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9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家庭財產金額暨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 .. 公告事項:本市 97 年度最
低生活費標準定為每人每月新臺幣 1萬 4,152元整,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定為全家人口
之存款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9月5日北市社二字第 09639853300號函:「主旨:有關『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老年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核計利息收入之換算利率
乙案,請查照惠辦。說明:...... 二、95 年度財稅資料之利息收入換算利率,依○○
銀行提供之 95 年 1 月 1 日至 95 年 12 月 31 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 1年期之平均『
固定利率』(即 2.095 %)計算。」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離婚近10年,獨力扶養長女及次女,目前職業為計程車司機,訴願人之父已屆滿
65歲,領有老人津貼,訴願人之母82年改嫁日本人,並居住於日本,訴願人未與父母同
住,亦不同戶籍,且訴願人父母年事已高,無工作收入,訴願人長女之母也有獨立的生
活,渠等根本無力照顧訴願人與 2 名子女。
三、卷查本案經原處分機關依首揭社會救助法第 5條規定,查認訴願人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
為訴願人及其父、母、長女、長女之母、次女共計 6人,依95年度財稅資料核計,訴願
人全戶存款投資明細如下:
(一)訴願人及其母張○○、長女黃○○、次女黃○○,均查無存款投資。
(二)訴願人之父黃○○,查有投資1筆計100萬元。
(三)訴願人長女之母謝○○,查有利息所得 1 筆計 2,351 元,以○○銀行提供之 95 年
1 月 1日至95年12月31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 1年期之平均固定利率為 2.095%推算,
其存款本金為11萬2,220 元。
綜上計算,訴願人全戶 6人,存款投資為111萬2,220元,平均每人存款投資為 18 萬 5
,370 元,超過 97 年度法定標準 15萬元,此有97年 8 月 8 日列印之 95 年度財稅原
始資料明細及訴願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
低收入戶之申請,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母親82年改嫁日本人,訴願人未與父母同住,亦不同戶籍,訴願人長女之
母也有獨立的生活等節。按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計算低收入戶家庭總
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應包括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在內,查訴願人全戶輔導人口包含訴願人
及其長女、次女,故訴願人之父母及訴願人長女之母即屬本件低收入戶申請家庭財產之
應計算人口範圍。復按社會救助法第 5條第2項第8款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
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者,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惟本件縱使經原處分機關訪視評估後
,將訴願人之母及訴願人長女之母等 2人排除訴願人全戶應計算人口,則訴願人全戶應
計算人口為4人,存款投資為100萬元,平均每人存款投資為25萬元,仍超過97年度法定
標準15萬元。是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