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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10.08. 府訴字第09770161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李○○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7年7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 097369494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第 0類,嗣經原處分機關以97年4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 0973315
8300號函請訴願人於97年 6月底前補附其配偶曾○○之簽證暨出入境相關證明。訴願人
於97年 6月18日檢送前開相關證明,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之配偶曾○○於97年 6月
12日取得依親居留,不具社會救助法第 5條第 2項第 1款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情事,
乃重新審核訴願人家庭總收入應列計人口共計 2人,並以97年7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 097
36949400號函核定自97年7月起改列訴願人為低收入戶第4類,另得按月享領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新臺幣6,000元。訴願人不服該函,於97年8月1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9月1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9137400 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本局自行撤銷97年 7月 7日北市社助
字第 09736949400號函,有關 臺端之行政處分並另為處分。說明:三、有關重新審查
臺端全戶低收入戶資格1節,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提供最近1年度(95年度)之財
稅資料、全戶實際收入、訴願書所附診斷證明書及參考相關法令所得計算基準審核 臺
端全戶低收入戶資格,准自97年 7月起改列 臺端為低收入戶第 3類,按月核發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 6,000元,前揭補助將於每月上旬撥入 臺端帳戶。同時並撤銷本局97
年 7月 7日北市社助字第 09736949400號函有關 臺端之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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