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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12.03. 府訴字第09770180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滕○○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7年9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93024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
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申請為本市低收入戶,經本市○○區公所初審後以民國(下同) 97年8月20日
北市安社字第 097318552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6
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9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新臺幣1萬4,152元,與社會救助法
第4條第1項規定未合,乃以97年9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93024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
請。訴願人不服,於97年9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10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0592000 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本局自行撤銷 97年9月10日北市社
助字第09739302400號函所為處分,並重新審核 臺端全戶低收入戶資格1案......說明
......四、......查 臺端全戶列計人口6人(含 臺端、令尊、令堂、令妻、令嬡及
令郎),本局依行為時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提供最近 1年度(95年度)之財稅資料及
參考相關法令規定所得計算基準重新審核,准自 97年7月起核列 臺端全戶(含 臺端
、滕○○君及滕○○君)為第 4類低收入戶資格,按月核發滕○○君及滕○○君 6歲以
下兒童生活補助每人每月各2,900元,......並自行撤銷97年9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
9302400號函所為有關 臺端之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
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林 明 昕
委員 戴 東 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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