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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2.11. 府訴字第09870009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雷○○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註銷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7年12月9日北市
社助字第09742951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因其配偶陳○○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
4 日死亡,原處分機關乃重新審查訴願人全戶之低收入戶資格。案經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7人平均每人動產(含存款本金及投資)
超過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規定標準,且全戶所有不動產價值亦超
過500萬元之規定標準,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 1項規定未合,乃以97
年12月9日北市社助字第 09742951300號函核定自97年11月4日起註銷
訴願人全戶之低收入戶資格,並自97年12月起停止其低收入戶相關福
利。訴願人不服,於97年12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8年1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412100
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本
局自行撤銷97年12月9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2951300號函,有關 臺端
之行政處分並另為處分 1案。......說明:......四、......依前揭
規定及本局訪視評估表認定令尊、令堂暫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故
臺端全戶列計人口共計5人......重新審核,准自97年12月起至98年
5月止核列臺端、令長子 ......共計4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又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乙節,因原處分已不存在,
經核已無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林勤綱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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