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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2.25. 府訴字第09870017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羅○○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7年12月22日
北市社助字第09743972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二、訴願人原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因接受本市97年度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本市○○區公所初審後,以民國 (下同
) 97年12月11日北市萬社字第097328920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7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98年度法
定標準新臺幣2萬2,958元,不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乃以97年12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3972500
號函核定自 98年1月起註銷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格,並
由本市○○區公所以 97年12月30日北市萬社字第09733027200號函轉
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 98年1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月20日補
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8年1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098302993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不服本局 97年12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3972500號函......
案經本局重新審查......自行撤銷本局前開之行政處分並重為處分..
....說明 ......三、...... 臺端全戶列計人口共6人(含 臺端、
令妻、令郎、令媳、令次女及令孫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合於規定
,准自98年1月起按月核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2,290元(臺端已享
領榮民院外就養金1萬3,550元)......同時自行撤銷本局97年12月22
日北市社助字第 09743972500號函有關 臺端之行政處分......。」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
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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