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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9.03.19. 府訴字第09970032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潘○○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12月14日
    北市社助字第098459922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下同) 6,000
      元,因接受本市98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臺北市北投
      區公所初審後列冊,以民國(下同)98年12月4日北市投區社字第098
      3333 85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4人
      ,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於2萬2,958元,高於1萬7,166元,乃依99年度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標準,以98年12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0984
      5992200號函,核定自99年1月起改核發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每月 3,000元,並由臺北市北投區公所以98年12月29日北市投區社字
      第09833742200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99年1月21日經由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9年2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099311577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98年12月
      14日北市社助字第09845992200號函,並准自99年1月起按月核發訴願
      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6,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
      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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