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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06.18. 府訴字第09970067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羅○○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9 年 2月10日北市社老字第09932215605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
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83歲,設籍本市信義區,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自付額補助對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查核發現訴願人最近 1年內【自民
國(下同)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未
滿183天,不符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3條
第2款第1目關於補助對象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依同辦法第9條第2款
規定,以99年2月10日北市社老字第09932215605號函通知訴願人,自
事實發生之次月即99年1月1日起停止其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
額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99年5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9年5月26日北市社老字第099369792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上開99年
2月10日北市社老字第09932215605號函及依訴願人所附資料暨洽詢中
央健保局,訴願人自 84年7月起已具榮民身分,健保費由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額負擔,依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第3目規定,訴願人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健
保自付額全額補助,無須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不重複補助。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
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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