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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0.06.15. 府訴字第10009058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廖○○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補徵差額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11月24日北市稽法甲字第 0993328
    89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光華段3小段652地號持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宗地面積為 15
      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5,持分面積為30.8平方公尺;其地上房屋門牌號碼:本市士
      林區小東街○○號○○樓),原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處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徵地價稅在案。嗣該分處查得自民國 (下同)94年 4月 4日起至98年 6月30日查獲日
      止(訴願人之直系親屬廖張○○於94年 4月 4日將其戶籍遷出,訴願人於98年 7月 1日
      將其戶籍遷入該址),並無訴願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系爭土地之地上房屋,不
      符土地稅法第 9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規定,該分處乃依稅捐稽徵法第 21條
      規定,以99年8 月24日北市稽士林甲字第 09932630200號函,補徵95年至97年按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計新臺幣 3萬 2,154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
      查,經原處分機關以99年11月24日北市稽法甲字第 09933288900號復查決定:「復查駁
      回。」訴願人仍表不服,於100 年 1月 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3月18日
      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原處分機關 99年11月24日北市稽法甲字第09933288900號復查決定書係於 99年12月4
      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證,而該復查決定已載明不服之訴願救濟期間
      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又訴願人地址在臺北市,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依訴願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即 99年12月5日)起
       30日內提起訴願。準此,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為100年1月 3日(星期一)
      ,惟訴願人遲至 100年1月4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所蓋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
      分處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是訴願人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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