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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02.15. 府訴字第10109016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醫院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民國 100年11月17日北市稽中正甲字
第 10032287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地號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軍備局)面
積中有925.79平方公尺部分係屬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原經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下稱中正分處)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13款規定
免徵地價稅在案。嗣中正分處以民國(下同)100年7月7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100302407
00號函通知國防部軍備局,上開土地之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間至99年10月31日,原核准
免徵地價稅部分應自 100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
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下稱軍備局北區營產處)檢附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00年9
月26日北市停車場登字第 xx-xx號臺北市停車場登記證(停車場名稱:○○停車場,有
效期限:自發證日起至 101年9月9日止),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以100年11月5日備工北管字第1000008342號函向中正分處申請上開土地及同區段同小段
○○地號土地供停車場使用部分之面積自 100年起至 101年止免徵地價稅。經該分處以
100年11月17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 10032287100號函復軍備局北區營產處,並副知訴願
人及國防部軍備局,上開 3筆土地面積中1,537.64平方公尺部分,自101年起至原因消
滅止免課徵地價稅,另 100年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0
年11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 100年12月12日北市稽中正字第 10030465900
號函通知國防部軍備局北區營產處,並副知國防部軍備局、訴願人及本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撤銷上開中正分處 100年11月17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 10032287100號函及重為處分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5 日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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