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財稅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1.03.08. 府訴字第10109032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民國 100年11月30日北市稽文山乙字
    第100307192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所有本市文山區○○路○○巷○○號○○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經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查得系爭房屋前增建有面積2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乃以民國(下同
      ) 100年11月14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100 30681000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定系爭房屋增建
      部分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萬3,300元,自100年7月起併原有建物按住家用
      稅率課徵房屋稅,101年度房屋稅增加280元。訴願人不服,於100 年11月28日經由單一
      申訴窗口市長信箱提出陳情。案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於 100年11月28日派員至
      現場勘查,發現系爭房屋增建2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符合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
      評定作業要點第16點關於棚架得按6成核定規定,乃以100年11月30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
      100307192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100年11月14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 1003068
      1000號函,並更正系爭房屋增建部分之房屋課稅現值為1萬4,000元,自100年7月起併原
      有建物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101 年度房屋稅增加168元。訴願人仍不服,於100年
      12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01年1月13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101年1月3日北市稽文山字第10130001400號函
      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文山分處 100年11月30日北市稽文
      山乙字第 10030719200號函及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8     日市 長 郝龍斌 
                                          公假
                                  副市長 陳威仁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