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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05.09. 府訴字第10109064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民國 101年2月3日北巿稽信義甲字第
10131009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所有本市信義區○○路○○段○○號○○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
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下稱信義分處)核定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在案。嗣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1 年1月4 日向信義分處申請系爭房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
屋稅,經信義分處以 101年1月 5日北巿稽信義甲字第10131009510號函請訴願人聯絡該
分處安排現場勘查未果,該分處乃以 101年2月3日北巿稽信義甲字第10131009500 號函
通知訴願人,系爭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1年2月22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巿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及嗣後派員現場勘查,系爭房屋所在大樓門廳之告
示牌已無公司註記,經大樓管理員表示系爭房屋目前空置,乃以101年3月12日北市稽信
義字第101300928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信義分處
101年2月3日北巿稽信義甲字第10131009500號函及核定系爭房屋准自101年1月起改按非
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傳 玲 靜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9 日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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