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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06.06. 府訴字第10109086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餐坊
訴願人因娛樂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民國101年3月12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
101360852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本市松山區○○○路○○段○○巷○○弄○○號經營視聽視唱業,原經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下稱松山分處)核定自民國(下同)96年3 月15日起其每月營業
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800元,查定課徵娛樂稅1,580元在案。嗣經松山分處於101年
3月8日至訴願人營業處所查核發現其實際營業狀況變動,審認原定之娛樂稅營業額偏低
,乃以101年 3月12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10136085200號函通知訴願人,依其實際營業狀
況核定自101年4月起,調整訴願人每月營業額為8萬1,000元,查定課徵娛樂稅額為1,97
6元。訴願人不服,於101年4月9日經由松山分處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101年4月23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 101361748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松山分處101年3月12日北市稽
松山乙字第10136085200 號函及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傳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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