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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09.06. 府訴字第10109130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民國101年7月18日
    北市稽中正甲字第10131766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地號持分土地(權利範圍
      36/10 000,持分面積為 2.3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其地上建物
      門牌號碼為本市中正區○○路○○段○○號地下樓),原經臺北市稅
      捐稽徵處中正分處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訴願人於
      民國(下同)101年7月11日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向該分處申
      請系爭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該分處查得訴願人
      並未持有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其所有之建物為地下一層停車位,係供
      停車使用,不符土地稅法第 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乃以101
      年7月18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101317665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
      願人不服,於101年7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
      對外作成行政處分,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101年8月
      1日北市稽中正字第10130328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撤銷上開中正分處101年7月18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101317
      66500 號函及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陳威仁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請假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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