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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10.24. 府訴一字第10109155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民國101年6月26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
    101307515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北投區○○段○○小段○○、○○地號等 2筆土地(宗地面積分別為 4
      45、 1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原經臺北巿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核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在案。
      嗣該分處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5日派員與本府地政局人員至現場會勘,查得系爭土
      地面積中 389、38.4平方公尺部分,有鐵皮屋、圍籬、植栽、停車等,未作農業使用,
      與土地稅法第 22條規定不符,乃以101年6月26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130751501號函通
      知訴願人,系爭土地面積中 389、38.4平方公尺部分應自 102年起改按公共設施保留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土地面積分別為 56、153.6平方公尺部分,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9條規定,自 101年起免徵地價稅至減免原因消滅時止。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1年7
      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重新審查後,以尚有事證待查為由,乃以 101年8月15
      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131096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業於1
       01年9月18日與本府法規委員會合併成立為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 100年8月9日
      北巿稽士林甲字第 10032520009號函,並通知訴願人於101年8月23日共同辦理會勘。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副主任委員 蔡立文(代理)
                                      委員 王曼萍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覃正祥
                                      委員 傅玲靜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訴願不受理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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