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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12.19. 府訴一字第10109206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 101年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8月23日北巿稽法甲字第1013147350
    K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所有本市中正區○○路○○段○○號○○樓及其共同使用部分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坐落基地所興建之地上14層、地下4層1棟24戶之建築物領有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下同)
    97年 2月27日核發之97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該等建築物之構造種類為鋼筋混凝土(RC造
    ),原處分機關為辦理本市高級住宅清查作業,由其所屬中正分處(下稱中正分處)及原處
    分機關分別於101年5月8日及101年7月6日派員至該等建築物所在之○○社區現場進行勘查,
    依高級住宅 8項認定標準逐項進行評估結果,審認系爭房屋所在建築物符合臺北市房屋標準
    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所定之高級住宅,中正分處乃依上開規定,按該棟房屋
    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系爭房屋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並核定其 101年房屋稅
    為新臺幣(下同) 14萬 7,093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 101年8月23日
    北巿稽法甲字第 1013147350K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該復查決定書於101年8月27日送
    達,訴願人仍不服,於101年9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一、按房屋稅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
      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
      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第 3條規定:「房屋稅,以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第 4條
      第 1項前段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第10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
      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
      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
      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
      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 8條規定:「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
      稽徵機關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
      段增減率等事項調查擬定,交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市政府)公告之。」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
      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
      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
      據。」第 4點第 1項、第 2項規定:「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
      對房屋之構造、用途及總層數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
      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則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但已領使
      用執照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
      執照)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
      室或地下層之層數;同一使用執照記載樓層數如有數種且獨立使用者,應分別評定。」
      第15點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
      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一)
      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四)景觀甚好(五)每層戶少(六)戶戶車
      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前項認定標準,除商業大樓及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
      成課徵之房屋外,自 100年 7月 1日起實施。」第23點規定:「本要點之修正於報經臺
      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臺北市高級住宅審查作業注意事項第 1點規定:「為明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高級住宅認定標準及定義,訂定本注意事項,以為稽徵實務作業依據。」第 2點規定:
      「本市高級住宅認定標準及定義如下:(一)獨棟建築:未與其他建物或建案相連結。
      (二)外觀豪華:建築氣派、華麗或特殊風格,採用高級建材等。(三)地段絕佳:地
      處交通便利、環境幽靜或鄰近名校學區等。(四)景觀甚好:鄰近公園、林蔭大道、水
      岸、山景或建築基地整體規劃良善等。 (五)每層戶少:每層戶數少,原則上為 4戶
      以下,採光良好。(六)戶戶車位:車位數大於或等於戶數。(七)保全嚴密:設監視
      系統或配保全人員。(八)管理週全:專人或專責門禁管理及大樓之清潔維護。」第 3
      點規定:「為稽徵實務審查作業需要,除上述標準之定義外,並就價格及面積明確規範
      如下:(一)每戶總價 8,000萬元以上。(二)每坪單價 100萬元以上或每戶面積80坪
      以上。(三)每棟房屋符合上述要件之戶數達70%以上者,則整棟列入。前項價格查無
      市場行情者,可參考相同路段或鄰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第一項所稱面積以地政
      機關登記之建物總面積為準。」第 6點規定:「本注意事項自 100年 7月 1日起實施。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政府雖訂有「高級住宅」之標準,然最後是由原處分機關主觀認定
      ,完全沒有客觀基礎可言,原處分機關挾民意開徵法律所未規定之「高級住宅稅」,應
      另循合法程序課徵房屋稅,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又房屋總價 8,000萬元以上之認定,
      係以課徵房屋稅時可能之巿場總價為準,而非課稅當年度實際巿價,此無異是以尚未實
      現之房屋上漲價值作為課稅之基礎,等同於處罰購屋居住之人,請再斟酌系爭房屋所在
      建築物之房屋稅率。
    三、按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獨棟建築、外觀豪華、地段絕佳、
      景觀甚好、每層戶少、戶戶車位、保全嚴密、管理週全等 8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
      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為臺北市房屋標準價
      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所明定。查訴願人所有系爭房屋領有97使字第xxxx號
      使用執照,依該使用執照記載其興建之構造種類為鋼筋混凝土(RC造)之地上14層、地
      下4層1棟24戶之建築物。經中正分處及原處分機關分別於101年5月8日及101年7月6日派
      員至該等建築物所在之仁愛創世紀社區現場進行勘查,依高級住宅 8項認定標準逐項進
      行評估結果為(一)獨棟建築項:未與其他建物或建案相連結。(二)外觀豪○○華項
      :建築設計華麗,具設計風格、藝術造型,採用高級建材:即外牆貼用天然石材、玻璃
      鋼材石材、大理石、花崗石及地磚採用大尺寸刨光石英磚等,具有特殊設施,有豪華門
      廳、接待室、庭園造景等。(三)地段絕佳項:近捷運忠孝新生站、○○國中及○○公
      園。(四)景觀甚好項:有○○公園、○○路林蔭大道,基地規劃良善,特殊造景、花
      園等。(五)每層戶少項:1層2戶。(六)戶戶車位項:使用執照登記車位數大於或等
      於戶數(汽車停車位計有 107個)。(七)保全嚴密項:設有24時保全人員,設有圍牆
      之封閉式建築,設有監視系統,設有卡片、指紋、瞳孔等高階辨識系統,進出電梯必須
      以磁卡感應。(八)管理周全項:外來訪客與洽公人員須登記,專人或專責清潔維護,
      有○○公司進駐管理。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評估結果審認該等建築物全部符合臺北市房屋
      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所定之高級住宅,乃依上開規定按系爭房屋坐
      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並核定系爭房屋 101年房屋稅
      。有地籍資料查詢、97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中正分處高級住宅處理意見表、原處分
      機關復查委員會高級住宅審查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52幀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1年7月10日北市地價字第10131887100 號函檢送市價資訊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
      機關所為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高級住宅並無客觀標準,法律亦未明定有高級住宅稅,若課徵房屋稅係以
      可能之巿價為準,無異是將房屋尚未實現之上漲價值作為課稅基礎云云。依房屋稅條例
      第11條第 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該條項各款所定事項分別
      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復查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
      業要點第15點關於高級住宅之房屋構造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
      核計之規定,業經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於 100年1月12日100年常會決議修正通過,並
      由本府以100年1月24日府財稅字第 10030212100號公告在案。又該要點第15點關於高級
      住宅之規定係為充分反映房屋應有評價,促進房屋稅合理負擔,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所
      為之規定,是該要點及臺北市高級住宅審查作業事項僅是執行房屋稅條例第11條所為之
      技術性、細節性之規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再按本市高級住宅認定標準為稽徵實務
      審查作業需要,除上開高級住宅 8項認定標準外,尚就價格及面積明確規範如下:(一
      )每戶總價8,000萬元以上。(二)每坪單價100萬元以上或每戶面積80坪以上。(三)
      每棟房屋符合上述要件之戶數達70%以上者,則整棟列入。上開價格倘若查無市場行情
      者,可參考相同路段或鄰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上開面積係以地政機關登記之建
      物總面積為準。為臺北市高級住宅審查作業注意事項第 3點所明定。經查系爭房屋坐落
      基地上之建築物每戶總價,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7月10日北市地價字第 101318871
      00號函檢送市價資訊略以,中正區○○社區,建物門牌為○○路○○段○○號○○樓至
      ○○樓,建物面積561.79平方公尺(169.94坪),成交金額為1億5,650萬元至1億8,700
      萬元,最近成交年月為99年8月,單價為每坪92萬913元至110萬388元,是原處分機關依
      上開規定審認上開建築物每戶總價為 8,000萬元以上,並無違誤。又依卷附建物所有權
      部查詢畫面顯示,上開建築物各戶建物總面積(含主建物、共有部分包括公共設施及停
      車位)登載為560.64平方公尺(169.59坪)至 937.18平方公尺(283.5坪),全部大於
      80坪,依臺北市高級住宅審查作業注意事項第 3點第1項第3款規定,上開建築物應整棟
      列入高級住宅,亦無違誤。從而,原處分機關復查決定駁回復查之申請,揆諸首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傅玲靜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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